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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項目名稱: 山林崗一期附屬施工
原項目編號: 2024BFLGZ00111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1月18日
二、公告內容(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等)
山林崗一期附屬施工項目招標文件補疑2 2024BFLGZ00111 招標文件更正內容 1.招標文件“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三節(jié) 專用合同條款 3.2項目經理”中“項目經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投標時所報項目經理。確需更換時,更換后人員必須是本企業(yè)正式員工(出具半年以上本企業(yè)的社保統(tǒng)籌交費證明原件或納稅證明),且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標時所報人員資質和技術水平,并須提前7日報經發(fā)包人同意。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時,承包人須先行支付發(fā)包人(中標價1000萬元以下支付10萬元,中標價1000萬元到5000萬元支付20萬元,中標價5000萬元到10000萬元支付30萬元,10000萬元以上支付50萬元)違約金。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項目經理,否則發(fā)包人有權要求原項目經理在指定時間內重返工作崗位,同時應承擔(中標價1000萬元以下支付10萬元,中標價1000萬元到5000萬元支付20萬元,中標價5000萬元到10000萬元支付30萬元,10000萬元以上支付50萬元)違約金,且不免除項目經理未到崗的違約處理?!?/font> 更正為“項目經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離崗一天扣2000元,合計(缺席離崗)天數超過15天按違約處理?!?/font> 2.招標文件“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三節(jié) 專用合同條款 3.2項目經理”中“3.2.3 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投標時所報項目經理,否則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承包人還應賠償由此造成發(fā)包人的全部損失。確需更換的須在簽訂合同后,報經發(fā)包人同意后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更換后的人員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標時所報人員資質和技術水平?!?/font> 更正為“3.2.3 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投標時所報項目經理。確需更換時,更換后人員必須是本企業(yè)正式員工(出具半年以上本企業(yè)的社保統(tǒng)籌交費證明原件或納稅證明),且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標時所報人員資質和技術水平,并須提前7日報經發(fā)包人同意。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時,承包人須先行支付發(fā)包人(中標價1000萬元以下支付10萬元,中標價1000萬元到5000萬元支付20萬元,中標價5000萬元到10000萬元支付30萬元,10000萬元以上支付50萬元)違約金。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項目經理,否則發(fā)包人有權要求原項目經理在指定時間內重返工作崗位,同時應承擔(中標價1000萬元以下支付10萬元,中標價1000萬元到5000萬元支付20萬元,中標價5000萬元到10000萬元支付30萬元,10000萬元以上支付50萬元)違約金,且不免除項目經理未到崗的違約處理?!?/font> 3.招標文件“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三節(jié) 專用合同條款”中“附件15: 施工管理要求及違約責任”刪除。 注:此補疑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標人名稱:合肥市廬陽區(qū)重點工程建設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市廬陽區(qū)碭山路2199號 聯系人:祝工 聯系方式:0551-65699027 招標代理: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南京路2588號(徽州大道與南京路交口)六樓 聯系人:張工 聯系方式:0551-66223205、66223831 2024年1月22日
三、附件
答疑發(fā)布日期: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