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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項目名稱: 合肥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二期工程空調機組設備維保服務(第二期)
原項目編號: 2020BFFBZ01090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18日
二、公告內容(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二期工程空調機組設備維保服務(第二期)補疑 項目編號:2020BFFBZ01090-補1 各投標人: 合肥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二期工程空調機組設備維保服務(第二期)(項目編號:2020BFFBZ01090)補疑內容如下: 1.招標文件中關于項目負責人業(yè)績要求如下:自2015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投標人擬委任項目負責人須具備空調維保業(yè)績,且單個業(yè)績合同中多聯(lián)分體空調維保金額(或中央空調設備維保金額,或多聯(lián)分體空調與中央空調設備累計維保金額)不少于30萬元,同時須在業(yè)績項目中擔任項目負責人。問:從目前市場上空調維保項目從未要求項目負責人的業(yè)績項目。 答:不予修改,按招標文件要求執(zhí)行。 2.本項目招標文件中關于項目負責人的資格要求中未對項目負責人是否有在建提出要求,請問在滿足招標文件其他資格要求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的資格條件是否可以增加“沒有在其他項目任職或雖在其他項目上任職但本項目中標后能夠從該項目撤離”的請求? 答:不予增加,按招標文件要求執(zhí)行。在本項目服務期間項目所有人員常駐合肥市,直至全部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 3.招標文件及評分辦法中要求項目負責人業(yè)績:自2015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定時間為準),投標人擬委任項目負責人須具備空調維保業(yè)績,且單個業(yè)績合同中多聯(lián)分體空調維保金額(或中央空調設備維保金額,或多聯(lián)分體空調與中央空調設備累計維保金額)不少于30萬元,同時須在業(yè)績項目中擔任項目負責人。本項目要求項目負責人為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但建造師一般均為承擔施工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很少承擔空調維保項目的項目負責人,請問是否可以取消對項目負責人的業(yè)績要求? 答:本項目為空調維保項目,設置項目負責人的空調維保業(yè)績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設置。因此不予修改,按招標文件要求執(zhí)行。 注:此補疑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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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6日
三、附件
答疑發(fā)布日期: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