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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項目名稱: 合肥市重點局2022-2023年度建設資金第三方托管服務
原項目編號: 2021BFFBZ02621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二、公告內容(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重點局2022-2023年度建設資金第三方托管服務補疑 項目編號:2021BFFBZ02621 各投標人: 合肥市重點局2022-2023年度建設資金第三方托管服務(項目編號:2021BFFBZ02621)補疑公告內容如下: 1.我單位提出問題如下: ①《擬委任的主要人員匯總表》中“職稱”、“專業(yè)”是否有填寫范圍或者填寫示例? ②投標人須知里未提及技術負責人亦未作說明,《投標人基本情況表》中此處是否需要填寫,如填有何要求? ③投標人須知中附錄4、5(P20-21)對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主要人員未做資格要求,那么《主要人員簡歷表》是否需要填報? 答:①“職稱”“專業(yè)”沒有范圍限制,由投標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據實填寫(類似理財規(guī)劃師,注冊會計師都可以填寫); ②投標人基本情況表里對技術負責人不作強制性要求,由投標人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填寫; ③《主要人員簡歷表》需要填寫,且表格后需附相關證明材料的掃描件。 2.針對招標文件第46頁,“業(yè)績”項“注”第(3)點要求,請問,目前部分業(yè)主單位(甲方)、施工單位(乙方)和托管銀行(丙方)簽訂的三方資金監(jiān)管協議中,已對工作內容(具體項目名稱)、簽訂日期作出明確描述,但并未體現合同金額,若我單位在提供業(yè)績合同掃描件的同時,通過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官方網站查詢對應項目中標結果公示并截圖(包含項目名稱、中標單位名稱和中標金額)作為證明材料,是否可以視同業(yè)績合同掃描件中已提供相應金額證明材料? 答:招標文件第46頁,“業(yè)績”項“注”第(3)點要求,現更改為: “(3)投標文件中須提供業(yè)績合同掃描件;如合同中無法體現工作內容、金額、簽訂時間等,須另附下列材料之一,均未提供的不得分: ①業(yè)主單位(合同甲方)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的掃描件; ②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中標結果公示截圖。 3.針對招標文件,請問第85頁《投標人近年類似業(yè)績》表格對應的是招標文件46頁評審因素“業(yè)績”中政府類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托管服務項目業(yè)績嗎?表格中“業(yè)績編號”有無指定規(guī)則?“委托人名稱”、“項目負責人”具體指哪一方,是否有填寫說明? 答:《投標人近年類似業(yè)績》對應的是政府類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托管服務項目業(yè)績;業(yè)績編號無指定規(guī)則,由投標人據實填寫;委托人名稱指的是項目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指的是投標人具體執(zhí)行項目的銀行客戶經理。 4.針對招標文件中第45頁“2020年度納稅金額”要求,我單位為合肥市行,城區(qū)機構增值稅等稅種申報、繳納、核算權限均在省分行,并且因為增值稅等稅種的屬地管理原則,安徽省內除合肥城區(qū)以外其他地市行均在當地繳納(非省分行代繳)。請問投標人合肥市行納稅金額可否提供省分行繳稅付款憑證掃描件作為證明材料? 答:若投標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省分行繳納的稅款完全為合肥分行應繳稅款,且納稅額一致的,可以以省分行繳稅憑證作為證明材料參與評審。 注:此補疑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附件
答疑發(fā)布日期: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