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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項目名稱: 新橋科創(chuàng)示范區(qū)城市環(huán)境提升項目設計總承包
原項目編號: 2023BFJBZ00931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5月16日
二、公告內容(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等)
新橋科創(chuàng)示范區(qū)城市環(huán)境提升項目設計總承包補疑1 2023BFJBZ00931 第一部分:投標人疑問答復內容 1.招標文件第50頁,項目負責人獲獎(4分): 2017年1月1日以來(以頒獎時間為準),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在對應項目中任職項目負責人)承擔的市政道路景觀綠化設計項目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行業(yè)協(xié)會(或學會)頒發(fā)的獎項的設計類獎項:省級二等獎及以上的得2分,本項滿分2分。 請問:上述表述中,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在對應項目中任職項目負責人)是否可以修改為“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在對應項目中任職項目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請明確。 答:可以,詳見變更部分。 第二部分:招標文件變更內容 1.原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中:“ 項目負責人獲獎 4分 1.2017年1月1日以來(以頒獎時間為準),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在對應項目中任職項目負責人)承擔的市政道路景觀綠化設計項目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行業(yè)協(xié)會(或學會)頒發(fā)的獎項的設計類獎項:省級二等獎及以上的得2分,本項滿分2分。 2.2017年1月1日以來(以頒獎時間為準),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在對應項目中任職項目負責人)承擔的景觀綠化工程設計項目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行業(yè)協(xié)會(或學會)頒發(fā)的設計類獎項:省級二等獎及以上的得2分,本項滿分2分。 注:(1)同一獲獎項目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的不重復計分,僅計分一次。 (2)投標文件中須提供頒獎單位的頒獎文件 掃描件(頒獎文件不含榮譽證書、獎杯、獎牌、獎狀)或頒獎單位官網文件的截圖; (3)“國內依法登記注冊”以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中“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試運行)”查詢結果為準。針對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行業(yè)協(xié)會(或學會)頒發(fā)的獎項、榮譽,投標文件中須提供提供該協(xié)會在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中“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試運行)”查詢結果截圖。
(4)民政部公布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或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中“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試運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會組織”頒發(fā)的榮譽、獎勵均無效。 (5)投標文件中須提供業(yè)績合同掃描件,若合同無法體現項目負責人姓名,可通過審圖合格證或相關業(yè)主證明體現; ” 現變更為:“ 項目負責人獲獎 4分 1.2017年1月1日以來(以頒獎時間為準),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在對應項目中任職項目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承擔的市政道路景觀綠化設計項目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行業(yè)協(xié)會(或學會)頒發(fā)的獎項的設計類獎項:省級二等獎及以上的得2分,本項滿分2分。 2.2017年1月1日以來(以頒獎時間為準),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在對應項目中任職項目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承擔的景觀綠化工程設計項目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行業(yè)協(xié)會(或學會)頒發(fā)的設計類獎項:省級二等獎及以上的得2分,本項滿分2分。 注:(1)同一獲獎項目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的不重復計分,僅計分一次。 (2)投標文件中須提供頒獎單位的頒獎文件 掃描件(頒獎文件不含榮譽證書、獎杯、獎牌、獎狀)或頒獎單位官網文件的截圖; (3)“國內依法登記注冊”以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中“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試運行)”查詢結果為準。針對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行業(yè)協(xié)會(或學會)頒發(fā)的獎項、榮譽,投標文件中須提供提供該協(xié)會在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中“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試運行)”查詢結果截圖。
(4)民政部公布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或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中“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試運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會組織”頒發(fā)的榮譽、獎勵均無效。 (5)投標文件中須提供業(yè)績合同掃描件,若合同無法體現項目負責人姓名,可通過審圖合格證或相關業(yè)主證明體現; ” 注:此補疑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標人名稱:合肥空港經濟示范區(qū)管理辦公室 地址:合肥市玉蘭花路8號 聯(lián)系人:尹工 聯(lián)系方式:63879046 招標代理: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南京路2588號(徽州大道與南京路交口)六樓 聯(lián)系人:張工 聯(lián)系方式:0551-66223288、66223831 2023年5月26日
三、附件
答疑發(fā)布日期:2023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