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項目名稱: 合肥燃氣集團基于RBI技術的壓力管道檢驗定點單位
原項目編號: 2021BFFBZ02573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二、公告內容(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等)
合肥燃氣集團基于RBI技術的壓力管道檢驗定點單位招標文件補疑2 (項目編號:2021BFFBZ02573-補2) 一、補充部分 對本項目招標文件補充如下: 1.原招標文件第四章招標需求第二項服務要求中:“3.其他要求”補充內容:(4)中標人需具備DD1、DD2、DD3和CG檢驗資質; 2.原招標文件第四章招標需求第三項評估技術要求中:“2.評估技術要求(2)”補充內容:中標人需具備DD2、DD3、CG檢驗資質。 二、延期部分 1.原招標文件獲取截止到“2021年12月2日24:00”,現(xiàn)延期到“2021年12月15日24:00”; 2.原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為“2021年12月8日10:00”,現(xiàn)延期到“2021年12月21日11:00”; 3.開標地點變更為: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南京路2588號要素交易市場A區(qū)(徽州大道與南京路交口)3樓3號開標室。 三、答疑部分 1.我方對“合肥燃氣集團基于RBI技術的壓力管道檢驗定點單位-招標文件”中第一章、第二條-投標人資格中的要求提出質疑。 招標書第一章、第二條、第2小條提出投標人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檢驗項目應同時含RBI、DD1、DD2、DD3、MFL和CG。對此我公司認為: (1)“MFL”只是管道內檢測的方法之一,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guī)則-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和《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guī)則-工業(yè)管道》TSG D7005-2018等規(guī)則中都沒有明確提及,也不是必須檢測內容。 (2)本次招標書后續(xù)針對所有評估范圍內管道,要開展的工作包括數(shù)據(jù)整理、調查檢測、機理分析、風險識別、風險計算與判定、檢驗策略制定等所有技術環(huán)節(jié)中沒有涉及“MFL”技術方法,也沒有見到本項目有“MFL”的工作,所以關于“MFL”資質的要求與技術實施沒有關聯(lián)度。 基于以上兩點,我公司認為“MFL”不是國家相關法規(guī)標準的必須項(可替代),也與本次項目要開展的工作內容沒有必然的關聯(lián)性,因此將“MFL”作本次招標的資格條件十分不妥,請貴單位就上述事項做出回復。 答:詳見本補疑變更部分。 2.招標文件中第四章“招標需求”中第三條評估技術要求3.評估技術要求(3)中:“項目負責人與技術負責人的社會保險的繳納單位應當是中標人或者中標人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請問該條能夠調整為“項目負責人與技術負責人的社會保險的繳納單位應當是中標人或者中標人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或中標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答:可以,詳見本補疑變更部分。 四、變更部分 1.原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投標人資格:“2.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檢驗項目應同時含RBI、 DD1、DD2、DD3、MFL和CG”,現(xiàn)變更為:“2.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檢驗項目應同時含RBI、 DD1、DD2、DD3和CG”。 2.原招標文件第四章“招標需求”第三條評估技術要求3.評估技術要求(3)中:“項目負責人與技術負責人的社會保險的繳納單位應當是中標人或者中標人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現(xiàn)變更為“項目負責人與技術負責人的社會保險的繳納單位應當是中標人或者中標人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或中標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注:此補疑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標人:合肥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合作化南路466號 聯(lián)系人:胡啟競 電 話:0551-65191932 招標代理機構: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濱湖區(qū)徽州大道4872號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四樓 聯(lián)系人:程工 電 話:0551-66223219 日期:2021年12月2日
三、附件
答疑發(fā)布日期: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