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銀行21475146股股權轉讓公告
本項目意向受讓方如需咨詢,務必首先認真閱讀本項目轉讓公告,并針對具體條款進行咨詢。本公告為本項目唯一法定文書,一切解釋以本公告為準。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釋權歸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項目名稱 |
徽商銀行21475146股股權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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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2017CFCJ0514 |
轉讓底價 |
7408.9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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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始時間 |
2017年11月9日9:00 |
公告截止時間 |
2017年12月6日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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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所在地區(qū) |
合肥市 |
標的所屬行業(yè) |
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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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方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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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yè)產權,并委托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有權部門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產權轉讓公告》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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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讓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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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名稱 |
合肥豐樂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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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住所) |
合肥市蜀山區(qū)創(chuàng)業(yè)大道4號 |
公司類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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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產(股)權比例 |
0.19%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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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的企業(yè)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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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企業(yè)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yè)名稱 |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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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吸收公眾存款;發(fā)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fā)行金融債券;代理發(fā)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yè)拆借;從事銀行卡業(yè)務;買賣、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yè)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辦理委托存貸款業(yè)務;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yè)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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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安慶路79號天徽大廈A座 |
法定代表人 |
李宏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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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1997年4月4日 |
注冊資本 |
1104981.9283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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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
統(tǒng)一社會 信用代碼 |
913400001489746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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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企業(yè)股權結構 |
序號 |
股東名稱 (前十位) |
持股比例(%) |
是否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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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1) |
28.58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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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
6.94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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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
6.8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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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5.84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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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4.24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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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靜四海實業(yè)有限公司 |
4.02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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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肥興泰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3.1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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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
2.42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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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
2.04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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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靜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1.8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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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財務指標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yè)公開的2016年度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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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收入 |
營業(yè)利潤 |
凈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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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8百萬元 |
8,813百萬元 |
6,870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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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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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774百萬元 |
701,591百萬元 |
51,871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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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審計機構 |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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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字號 |
以上數據出自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的2016年度報告 |
財務審計年度 |
2016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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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數據出自企業(yè)2017年中期業(yè)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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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收入 |
營業(yè)利潤 |
凈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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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5百萬元 |
4,864百萬元 |
3,780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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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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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678百萬元 |
756,587百萬元 |
54,659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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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安徽中聯(lián)國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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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報告字號 |
皖中聯(lián)國信評報字(2017)第181號 |
評估基準日 |
2017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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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備案)機構 |
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
核準(備案)日期 |
2017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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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報告說明 |
(一)截至評估基準日,徽商銀行合并資產總額為81,267,833.4萬元,負債總額為75,658,670.2萬元,歸屬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為5,465,877.3萬元。2017年1-6月實現營業(yè)收入1,081,483.7萬元,稅前利潤486,454.3萬元,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378,030.0萬元。 (二)合肥豐樂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47.5146萬股股東權益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6月30日的股權市場價值為7,408.93萬元,每股3.45元。合肥豐樂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該公司股權的賬面價值為7,511.40萬元,評估減值102.47萬元,減值率為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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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7408.9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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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債權債務事項 |
詳見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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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中的保留意見、重要揭示、特別事項說明中涉及轉讓產權的提示提醒等內容 |
根據安徽中聯(lián)國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皖中聯(lián)國信評報字(2017)第181號《資產評估報告書》,合肥豐樂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擬轉讓其持有的徽商銀行2147.5146萬股股權,該股權數量占徽商銀行于評估基準日股本的0.19%。因持股比例小,轉讓方對被標的企業(yè)無控制權,評估師以轉讓方以及通過公開渠道獲取的資料對評估對象進行價值評估。 其他內容詳見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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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內容 |
鑒于標的企業(yè)徽商銀行為擬在A股上市的企業(yè),目前處于中國證監(jiān)會審查中止期,新進入股東為證監(jiān)會重點審查內容,如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來解釋和說明新股東的進入可以為公司創(chuàng)造價值、有利于公司的經營和發(fā)展,將影響公司IPO進程,則很難獲得徽商銀行董事會及其他有權部門的認可,不能辦理股權轉讓手續(xù)。本次轉讓標的資產為“含權”資產,即包括但不限于該股權對應的分紅權、投票權等股東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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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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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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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機構 |
合肥豐樂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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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文號 |
2017年11月8日,合肥豐樂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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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機構 |
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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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號 |
2017年10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第27次主任辦公會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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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讓方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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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條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yè)法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均可參與報名及競價。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兩年內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記不良行為記錄或記不良行為記錄累計未滿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記不良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過6個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記不良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過12個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記不良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過24個月。 2、意向受讓方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億元,凈資產不少于人民幣20億元,資產負債率不超50%(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2016年年度財務報告為準,其中資產負債率以上述財務報告中負債總額除以資產總額的百分比)。 (二)本項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聯(lián)合體報名及競價。 注:意向受讓方須自行了解自身受讓股東身份確認和股份過戶等所需一切資格條件和手續(xù),若因意向受讓方資格和受讓條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有權部門批準而導致無法過戶,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均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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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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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款支付方式 |
1、受讓方須自《產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收款單位: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開戶銀行:光大銀行阜南路支行;賬號087670120100330005096)一次性付清全部轉讓價款。 2、合同生效后,受讓人繳納的競價保證金扣除服務費后的剩余款項可轉為轉讓價款,不足的部分需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繳至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其他意向受讓方的競價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次日起5日內辦理退還手續(xù)(不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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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讓 方須承諾的事項 |
對轉讓標的企業(yè)職工有無繼續(xù)聘用要求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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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轉讓標的企業(yè)存續(xù)發(fā)展方面有無要求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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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有無要求 |
評估基準日起至《產權轉讓合同》簽訂日期間,標的企業(yè)發(fā)生的經營損益由受讓方按其在標的企業(yè)的持股比例承擔或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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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承諾) |
(一)意向受讓方須承諾: 1、已自行對照并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標的企業(yè)所在地相關國資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要求,以及標的企業(yè)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已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yè)人士、相關方和監(jiān)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方的主體資格,決定是否申請受讓轉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2、了解并認可接受本項目披露的全部內容,并同意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確認書》不代表意向受讓方符合監(jiān)管部門的要求及標的企業(yè)公司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意向受讓方成為受讓方不代表其符合作為標的企業(yè)股東的全部條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讓方成為受讓方亦不必然能獲得監(jiān)管部門的審批或備案并作為標的股權的持股股東。 3、意向受讓方如因自身原因導致本次產權轉讓未能通過有關監(jiān)管機構的備案或未能全部完成股份變更登記的,轉讓方有權解除《產權轉讓合同》并將轉讓標的另行處置,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承擔,與轉讓方和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無關。 (二)轉讓標的企業(yè)目前擁有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及審驗、換證等事宜,在《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前,由轉讓方負責落實辦理,并保證有效;《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后,轉讓方對轉讓標的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的有效性及延續(xù)性不負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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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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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遵循有效最高價中標的交易原則,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 資格審查材料評審 (一)由項目資格審查委員會按規(guī)定對意向受讓方的資格審查材料進行審查,如資格審查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則視為無效資格材料。 資格審查及評標委員會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如意向受讓方資格審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確或存在細微偏差內容時,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意向受讓方作出澄清說明,但意向受讓方不得對已提交材料進行修正,不得借此改變已遞交資格審查材料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不得主動提出澄清、說明、補正的要求。 (二)資格審查材料評審期間,意向受讓方不得離開開標現場,并保持手機暢通,隨時可能詢標。 第二階段 組織競價 資格審查評審結束后,根據合格意向受讓方的數量,確定交易方式。如產生1家合格意向受讓方的,經有權部門批準后可采取協(xié)議轉讓的交易方式,成交價格不低于轉讓底價;如產生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讓方的,可采取網絡競價的交易方式,價高者得(競價時間另行通知)。 1、請使用IE9及以上版本瀏覽器登錄競價系統(tǒng),否則可能導致異常。 2、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自出具該項目《成交確認書》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與轉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的,提交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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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意向受讓方參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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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的支付 |
交納金額 |
10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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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時間 |
公告期截止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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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賬號 |
收款單位: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開戶銀行:光大銀行阜南路支行; 賬號:087670120100330005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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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方式 |
企事業(yè)法人及其他組織應通過本單位賬戶采取本地轉賬、異地電匯(均應提交加蓋銀行轉訖章的回單)的形式劃轉至上述指定賬戶(不得以現金形式繳納),自然人應通過銀行采取現金或轉賬的形式交至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賬戶。 意向受讓方不得由他方代為繳納競價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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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材料清單 |
(一)意向受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公司章程復印件、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注:若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公司章程無法體現企業(yè)性質為國有或國有控股的,還須提供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查詢的截圖或工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意向受讓方基本情況說明(企業(yè)性質、組織結構、行業(yè)經驗、經營業(yè)績、財務狀況等)。 (三)意向受讓方根據己方公司章程規(guī)定作出的關于同意受讓的批準或決議,如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意向受讓方是國有企業(yè)的,還需提供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或投資主體同意受讓的相關文件。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2016年年度財務報告。 (五)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原件(授權委托書須按《產權轉讓公告》的附件格式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本人辦理本項目相關手續(xù)的,無需此件,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即可。) (六)承諾函(按《產權轉讓公告》的附件格式提交)。 (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競價保證金往來結算收據第三聯(lián)原件。 (八)退還保證金聲明函(退還保證金聲明函需按《產權轉讓公告》中附件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意向受讓方公章。各項材料須按順序排列,打印目錄并裝訂成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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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材料的遞交方式 |
數量 |
意向受讓方須提交一式3份資格審查材料,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異,以正本為準),并提供1份電子文件(U盤,隨資格審查材料一并封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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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資格審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須由意向受讓方法定代表人或經其正式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意向受讓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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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裝 |
意向受讓方須將所提交資格審查材料(包括U盤)裝在一個密封包中,包裝上須標注“徽商銀行21475146股股權轉讓項目資格審查材料”字樣,并清楚標明意向受讓方的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格式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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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 |
意向受讓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代理人須于北京時間2017年12月7日09:30--10:00(以本項目資格審查材料接收地點懸掛的電子顯示屏顯示時間為準)內,將資格審查材料在未開封的狀態(tài)下送達濱湖新區(qū)南京路2588號合肥要素市場A區(qū)三樓11號開標室,提前、逾期遞交的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文件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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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價結束后相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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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示及《成交確認書》 |
競價結束后,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將在網站上發(fā)布成交公告。 《成交確認書》領取時間:成交公示發(fā)布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 《成交確認書》領取地址: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南京路2588號合肥要素市場A區(qū)652室; 《成交確認書》領取要求:受讓方為企業(yè)的須派專人攜帶單位介紹信(或公司授權書)和本人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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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保證金處置 |
1、按公告要求確定受讓方后,受讓方繳納的競價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的剩余款項可轉為首期轉讓價款和履約保證金,其他意向受讓方繳納的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還手續(xù)(不計息)。 2、保證金只退還至意向受讓方繳款賬戶。因收款人與意向受讓方名稱不一致造成的投標保證金無法退還或遲延退還,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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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方式 |
若對成交公告有異議,可自成交公告發(fā)布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提出異議,異議材料遞交地址: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南京路2588號合肥要素市場A區(qū)639室,聯(lián)系電話:0551-66223642。 (一)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書面異議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異議人的名稱/姓名、地址、有效聯(lián)系方式; 2、項目名稱、項目編號、標的號(如有); 3、被異議人名稱/姓名; 4、具體的異議事項、基本事實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5、明確的請求及主張; 6、提起異議的日期。 異議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異議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異議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權書)簽字并加蓋公章。 異議人需要修改、補充異議材料的,應當在異議期內提交修改或補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異議的主體不是所異議項目競價人的; 2、異議材料不完整的; 3、異議事項含有主觀猜測等內容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4、異議事項已進入投訴處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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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務費的收取 |
受讓方于產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產權交易服務費足額支付至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交易服務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標的成交價在100萬元及以下的,收取額為5000元;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收取比例為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4‰;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為3‰;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為1.5‰。) 注:委托方服務費收取標準按其與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簽訂的委托協(xié)議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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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
受讓方存在下述情況造成項目無法履約須重新組織公開轉讓的,競價保證金不予返還: (1)超過規(guī)定時間無正當理由不領取《成交確認書》的; (2)領取《成交確認書》后無正當理由放棄受讓資格的; (3)未按照公告約定簽署《產權轉讓合同》的; (4)經有權部門查實存在影響成交結果的違法行為的; (5)其他因受讓方原因造成無法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的。 上述競價保證金優(yōu)先抵扣本次轉讓行為中交易雙方的交易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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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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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方已向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轉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轉讓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轉讓標的企業(yè)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轉讓標的企業(yè)情況簡介; 5、轉讓標的企業(yè)章程復印件; 6、轉讓方關于本次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文件; 7、政府主管部門關于本次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批復; 8、審計報告; 9、評估報告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10、前置性條件; 11、法律意見書。 以上材料意向受讓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時間內至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項目負責人處查閱。上述材料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對轉讓標的的任何擔保責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標公告的意向受讓方,均應于公告起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包括書面文字、傳真等)向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遞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對本公告進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將在網站上及時發(fā)布(網址:http://),該公告內容為轉讓公告的組成部分,對意向受讓方具有約束力。意向受讓方應主動上網查詢。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意向受讓方未及時關注相關信息的責任。 (六)在公告截止時間前,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可以視具體情況,延長公告截止時間和遞交資格審查材料時間,并在網站上發(fā)布變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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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聯(lián)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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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踏勘 |
聯(lián)系人:顧經理,聯(lián)系電話:0551-62239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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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
聯(lián)系人:王工,聯(lián)系電話: 0551-66223920、0551-66223760(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南京路2588號合肥要素市場A區(qū)65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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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持電話 |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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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附件1:資格審查材料封面
徽商銀行21475146股股權轉讓項目(2017CFCJ0514)
資格審查材料
意向受讓方名稱:
意向受讓方聯(lián)系方式:
意向受讓方簽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致: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本授權書聲明:注冊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權 (代理人的姓名)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貴方組織的徽商銀行21475146股股權轉讓項目(編號:2017CFCJ0514)的意向受讓方資格審查、競價、產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以本公司名義處理一切與之有關的事務。
本授權書于 年 月 日簽字生效,特此聲明。
意向受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方式 :
年 月 日
附件3:
退還保證金聲明函
致: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我方為徽商銀行21475146股股權轉讓項目(編號:2017CFCJ0514)所提交競價保證金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銀行主動劃賬方式劃入你方賬戶。
退還保證金時請按以下賬戶退還我方。若由于內容不全、內容錯誤導致競價保證金未能及時退還或退還過程中發(fā)生錯誤,其責任和損失由我方全部承擔。
單位全稱:
開戶銀行:
開戶賬號:
意向受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lián)系人:
電 話: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讓方指定的收款賬戶須為意向受讓方本單位賬戶。
附件4:
承諾函
致: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我方對轉讓公告、轉讓文件表示完全響應,特此確認并承諾:
1、我方確認,我方已仔細閱讀并研究了貴方的《徽商銀行21475146股股權轉讓項目(編號:2017CFCJ0514)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條款和條件,并進行了現場踏勘、盡職調查,充分了解標的情況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
2、我方確認,我方完全同意轉讓文件制定的交易規(guī)則。
3、我方保證:我方為受讓所提供的材料均為真實、合法、完整,否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我方承諾:
(1)已自行對照并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標的企業(yè)所在地相關國資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要求,以及標的企業(yè)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我方已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yè)人士、相關方和監(jiān)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方的主體資格,決定是否申請受讓轉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后果。
(2)了解并認可接受本項目披露的全部內容,并同意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確認書》不代表我方符合監(jiān)管部門的要求及標的企業(yè)公司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我方成為受讓方不代表其符合作為標的企業(yè)股東的全部條件,并且即使我方成為受讓方亦不必然能獲得監(jiān)管部門的審批或備案并作為標的股權的持股股東。
(3)我方如因自身原因導致本次產權轉讓未能通過有關監(jiān)管機構的備案或未能全部完成股份變更登記的,轉讓方有權解除《產權轉讓合同》并將轉讓標的另行處置,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我方自行承擔,與轉讓方和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無關。
(4)完全接受轉讓文件所附《產權轉讓合同》條款的全部內容,若我方自該項目《成交確認書》出具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與轉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的,貴方有權扣除我方已繳納的競價保證金作為違反本承諾的違約金。
特此承諾。
意向受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5:
產權轉讓合同
轉讓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守信原則,經協(xié)商,簽訂本產權轉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轉讓標的
甲方持有的徽商銀行21475146股股權(含權),該股權對應的相關情況詳見安徽中聯(lián)國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皖中聯(lián)國信評報字(2017)第181號《資產評估報告書》。
第二條 甲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一)對轉讓標的企業(yè)擁有合法、有效的處置權;
(二)為簽訂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項證明文件及資料均為真實、完整的;
(三)簽訂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審批、公司內部決策等在內的一切批準手續(xù)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決條件均已滿足;
(四)本合同的簽署與履行沒有違反甲方業(yè)已簽署的合同、協(xié)議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為完成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所需的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和變更,甲方給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協(xié)助。
第三條 乙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一)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簽訂本合同所需的各項授權、審批,以及內部決策等在內的一切批準手續(xù)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承諾:
受讓后,代表轉讓標的權益的董事或股東代表在標的企業(yè)董事會及股東會審議標的企業(yè)法人主體地位等事項時,須發(fā)表如下意見:
1.不改變標的企業(yè)法人主體地位。
2.乙方受讓后承繼標的企業(yè)經評估確認的全部資產和負債。
3.對標的企業(yè)本次轉讓范圍內資產現狀已經充分了解,今后不就此以任何理由向轉讓方主張任何權利。
4.已充分了解并滿足受讓轉讓標的后辦理股東身份確認和股份過戶等所需一切資格條件和手續(xù),由此產生的潛在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轉讓價格及價款支付方式
(一)轉讓價格:
甲方將轉讓標的以人民幣 萬元(大寫: 以下簡稱“轉讓價款”)轉讓給乙方。
(二)價款支付方式:
受讓方須自《產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收款單位: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開戶銀行:光大銀行阜南路支行;賬號087670120100330005096)一次性付清全部轉讓價款。
第五條 轉讓標的交割事項
(一)期間損益
評估基準日起至《產權轉讓合同》簽訂日期間,標的企業(yè)發(fā)生的經營損益由乙方按其在標的企業(yè)的持股比例承擔或享有。
(二)股權變更、備案
1、自轉讓價款全部匯入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 日內,甲方協(xié)助乙方辦理完成相關股權轉讓以及標的企業(yè)名稱變更的工商變更、備案手續(xù)。
2、雙方一致同意,自甲方根據《股權轉讓合同》收到股權轉讓價款之日起,股票資產轉讓生效,視同股票交割完成,乙方負責辦理過戶手續(xù),甲方配合完成。
3、轉讓標的企業(yè)目前擁有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及審驗、換證等事宜,在《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前,由甲方負責落實辦理,并保證有效;《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后,甲方對轉讓標的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的有效性及延續(xù)性不負保證責任。
第六條 轉讓稅費的承擔
轉讓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法律規(guī)定雙方各自承擔。
第七條 特別約定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產權轉讓公告及有關承諾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不得擅自變更。甲、乙雙方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對因雙方擅自變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風險及任何問題由雙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因任何一方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二)如因甲方責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配合乙方辦理相關股權轉讓手續(xù)導致股權無法過戶的,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支付轉讓價款,甲方有權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額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追究違約利息。若乙方逾期超過(一個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 萬元。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發(fā)生爭議的,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注合同簽訂日期)、蓋章后生效,同時合同須在雙方簽署后30日內送交經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鑒證及合肥市公共資源監(jiān)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2份,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地點:合肥市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