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湖國家森林公園烏篷船經營權轉讓項目公告
濱湖國家森林公園烏篷船經營權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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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2021BFBCJ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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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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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諾 |
委托方承諾本次轉讓行為已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保證本公告的內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虛假陳述或嚴重誤導,并對其內容及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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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競價期限 |
1.公告期:2021年11月18日9:00始至2021年12月8日17:00止。 2.網絡一次性報價期:2021年12月9日9:00至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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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監(jiān)督部門 |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 聯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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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標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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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標的 |
轉讓期限 |
轉讓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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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湖國家森林公園烏篷船經營權 |
1年 |
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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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基本情況說明: 1.標的坐落位置:濱湖國家森林公園內焦姆路巢皇橋——棲鳳橋橋段,具體區(qū)域范圍由意向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詢了解確認。 2.本次轉讓期限為1年。 3.其他詳細情況須由意向受讓方自行現場踏勘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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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價款支付及履約保證金 |
(一)轉讓價款支付:轉讓費用每六個月為一期,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轉讓費用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下一期轉讓費用須提前1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賬戶。 (二)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成交后前三個月轉讓費用總和,履約保證金在合同簽訂生效前提交。轉讓期滿如受讓方未發(fā)生違約情形時不計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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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 用途要求 |
本次經營權轉讓項目用途僅限烏篷船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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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意向受讓方資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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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條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企業(yè)法人、其他組織,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均可參與競價。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兩年內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記不良行為記錄或記不良行為記錄累計未滿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記不良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過6個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記不良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過12個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記不良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過24個月。 (二)本項目不接受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及聯合體競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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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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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期要求 |
1.意向受讓方須自行現場踏勘,就標的相關情況主動向委托方咨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市政規(guī)定;凡參與的意向受讓方都視同已實地踏勘,確認了轉讓標的范圍、面積、現狀并認可轉讓要求等,自愿承擔因上述原因導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 2.轉讓標的區(qū)域以實際移交為準,若面積存在誤差不調整成交金額。 3.轉讓期內,轉讓標的必須由受讓方經營,未經委托方書面同意,受讓方不得以轉讓、轉包、分包、掛靠、內部承包、轉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轉讓標的經營權,否則委托方有權解除《經營權轉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追究受讓方的違約責任。 4.受讓方須服從委托方在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文明創(chuàng)建等方面的統籌管理。 5.轉讓期內,受讓方負責轉讓標的范圍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轉讓標的發(fā)生的水、電、燃氣、通訊(網絡)、垃圾清運、綠化養(yǎng)護、物業(yè)管理、停車等相關費用。 6.轉讓期內,受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減免轉讓價款。如因法律法規(guī)及市政規(guī)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轉讓標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轉讓價款按照實際轉讓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多退少補,委托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7.《經營權轉讓合同》因受讓方原因解除或期滿終止時,受讓方投入的裝修、裝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動的建筑和設施設備在合同終止10 日內無償移交給委托方,歸委托方所有,委托方不予補償或賠償。 8.受讓方為經營“濱湖國家森林公園烏篷船項目”的設備及配套設施須安全性能好、無污染,顏色樣式須和園區(qū)景觀協調,符合園區(qū)規(guī)劃要求,須經委托方確認后、根據現場情況在不破壞原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基礎上進行安裝。受讓方須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保證在合同簽訂后 20 日內,完成設備及配套設施的安裝并投入使用。 9.轉讓期內,受讓方經營范圍內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導致的一切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委托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0.受讓方應按照消防部門要求配備齊全并及時更新消防設施設備,應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11.轉讓期內,委托方根據園區(qū)發(fā)展及客流分布情況,有權在園區(qū)任何地點增加經營服務網點,受讓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12.受讓方須在指定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占道經營,不得亂搭建、亂張貼、聚眾打牌等破壞園容園貌的行為;不得開展除“濱湖國家森林公園烏篷船項目”收費范圍外的經營活動。 13.受讓方自主開展收費經營活動,并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辦妥相關環(huán)評、消防備案及經營證照等相關手續(xù)。受讓方開展經營收費,經營項目必須明碼標價,標識牌保證清晰,不得擅自提價或違規(guī)收費,一旦發(fā)現違規(guī)收費情況,委托方將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令受讓方停業(yè)整頓,受讓方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價及相關部門的罰款等)責任和后果,且委托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還其交納的履約保證金。 14.受讓方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自覺維護園區(qū)形象,不得從事產生環(huán)境污染的經營項目,不得從事具有安全隱患的項目,不得從事含有低俗、暴力等違反社會主義價值觀的項目。 15.其他未盡事項詳見《經營權轉讓合同》。 16.受讓方自《成交確認書》出具之日起20日內與委托方簽訂《經營權轉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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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讓方的確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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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采用網絡一次性報價,最高報價者得的方式確定受讓方,最終成交結果以成交公告為準。 注:最高報價是指不低于公告底價的最高報價,由于系統故障或競價系統信息與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終止)項目造成競價中止(終止)時的最高報價不作為本項目最高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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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讓方參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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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體庫登記 |
意向受讓方須完成交易主體庫登記申請方可參與本項目登記。具體方式如下: 意向受讓方為企業(yè)的,須憑借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fā)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以下簡稱:CA)直接登錄安徽(區(qū)域)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網址:http://www.hfztb.cn)。 具體流程參見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網址:http://ggzy.hefei.gov.cn)“辦事指南”-《交易主體登記指南(投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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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登記 |
完成主體庫登記的意向受讓方,直接登錄安徽(區(qū)域)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網址:http://www.hfztb.cn),進入后選擇點擊“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電子交易系統”;頁面跳轉至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電子交易系統后,點擊左上角的“產權交易”欄目,在列表中選擇有意向的標的點擊“我要參與”,再點擊“項目登記”提交登記申請,意向方可選擇一個或多個標的進行登記。登記申請時填寫的保證金繳款賬戶須與意向受讓方實際繳納保證金的銀行賬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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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保證金 |
0.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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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交易保證金 |
意向受讓方登記成功后,須通過項目登記時填寫的己方賬號以轉賬的方式足額匯入標的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得通過現金匯款方式繳納交易保證金。 保證金賬號如下:
保證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讓方可登陸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電子交易系統點擊“保證金查詢”查看保證金支付狀態(tài)。若顯示“未支付”,可點擊查詢按鍵刷新支付狀態(tài)。若刷新后保證金支付狀態(tài)仍顯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讓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時聯系技術電話支持(4009980000)進行反饋。 注意事項:保證金支付以到賬時間為準,意向受讓方須確保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公告截止時間前到賬,網上登記系統將在到達公告截止時間時自動關閉。如因賬號錯誤、保證金數額不足、保證金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賬、現金繳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記成功,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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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競價 |
1.保證金狀態(tài)為“已支付”的意向受讓方方可點擊“進入競價系統”參與競價活動。 2.競價規(guī)則詳見本公告附件網絡一次性報價須知。 3.如轉讓標的有優(yōu)先權人的,須按照上述要求及時辦理注冊、登記及保證金繳納手續(xù),方可進入競價系統行使優(yōu)先權。逾期或者未按規(guī)定完成上述流程視同放棄優(yōu)先權。 重要提示:請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瀏覽器登錄競價系統,否則可能導致異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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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讓方須在公告期內完成注冊、登記及保證金繳納手續(xù),因未在規(guī)定時間完成上述手續(xù)造成無法參與競價的,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上述注冊、登記及競價等具體操作流程請參見本公告電子附件《產權交易操作手冊》。 2.意向受讓方 一旦參與登記及競價,即視為對本公告內容的全部響應,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關程序參與本次轉讓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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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價結束后相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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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確認書》 |
競價結束且無異常情況,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將在網站上發(fā)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發(fā)布后,成交人請登錄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電子交易系統領取《成交確認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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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證金處置 |
1.公告期限屆滿,按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確定受讓方后,受讓方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的剩余款項可轉為轉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繳納的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原額原途徑返還。 2.保證金只退還至意向受讓方繳款賬戶。因收款人與意向受讓方名稱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證金無法退還或遲延退還,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3.經監(jiān)督部門調查認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為,交易保證金不予返還,交易保證金扣除交易雙方交易服務費后,余款轉至委托方指定的賬戶。 (1)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成交資格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讓方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和干擾其他意向受讓方參與交易活動的; (4)受讓方無正當理由放棄成交資格的; (5)受讓方未按交易文件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或簽定《經營權轉讓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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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方式 |
若對成交公告有異議,可自成交公告發(fā)布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提出異議,異議材料遞交地址: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南京路2588號合肥要素市場A區(qū)677室,聯系電話:0551-66223642。 (一)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書面異議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異議人的名稱/姓名、地址、有效聯系方式; 2、項目名稱、項目編號、標的號(如有); 3、被異議人名稱/姓名; 4、具體的異議事項、基本事實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5、明確的請求及主張; 6、提起異議的日期。 異議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異議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異議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權書)簽字并加蓋公章。 異議人需要修改、補充異議材料的,應當在異議期內提交修改或補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異議的主體不是所異議項目競價人的; 2、異議材料不完整的; 3、異議事項含有主觀猜測等內容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4、異議事項已進入投訴處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三)若異議人對異議處理意見有異議,可在答復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監(jiān)督部門提出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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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務費收取 |
交易服務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 以成交總價(運營期內的總費用)為收費基數:標的成交總價在100萬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2%;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收取比例為0.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收取比例為0.51%;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為0.29%;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至10000萬元的部分,為0.16%;超過10000萬元的部分,為0.06%。交易服務費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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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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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 |
1.意向受讓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時間內至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項目負責人處查閱委托方向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提供的相關項目材料。上述材料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對轉讓標的的任何擔保責任。 2.對本項目公告內容要求澄清或有異議的意向受讓方,應于公告截止日前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遞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對本公告進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將在網站上及時發(fā)布(網址:http://ggzy.hefei.gov.cn),該公告內容為轉讓公告的組成部分,對意向受讓方具有約束力。意向受讓方應主動上網查詢。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意向受讓方未及時關注相關信息的責任。 4.在公告截止時間前,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可以視具體情況,延長公告截止時間,并在網站上發(fā)布變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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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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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踏勘 |
聯系人:楊工;聯系電話:18256995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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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庫注冊 |
0551-6811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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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
聯系人:林工,聯系電話:0551-66223295、66223920(合肥市濱湖區(qū)徽州大道4872號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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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持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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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意向受讓方如需咨詢,務必首先認真閱讀本項目公告,并針對具體條款進行咨詢。本公告為本項目唯一法定文書,一切解釋以本公告為準。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釋權歸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
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附件1:
網絡一次性報價須知
1.本項目采取網絡一次性報價、最高報價者得的方式確定成交人。本項目所稱的網絡一次性報價是指獲得競價資格的意向方依據相關約定通過電子競價系統進行一次性報價,并最終確定成交人。
2.網絡一次性報價方式適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參與的競價項目。
3.意向方進入競價系統進行報價,即視為接受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就本項目發(fā)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變更公告)、《產權交易操作手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內容并無異議。
4.本次競價活動由一次性報價期及優(yōu)先權行使期組成。
5.報價流程
(1)一次性報價期內意向方可以填寫己方對意向標的心理價位,報價不得低于公告底價。
(2)意向方在一次性報價期內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報價。最終價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報價為準,修改前的報價及撤回報價為無效報價。
(3)一次性報價期一旦結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報價。一次性報價期結束后,系統將向所有意向方公開全部最終報價。意向方須謹慎報價,所報價格須合理且具有足夠競爭性。意向方不得以報價填寫錯誤、未及時提交報價等原因否認最終報價結果。
(4)如該競價標的無優(yōu)先權人,一次性報價結束后將以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確定成交人,競價結束。
(5)如該競價標的存在優(yōu)先權人,則系統進入優(yōu)先權行使期:
A.如一次性報價期內有意向方報價,優(yōu)先權人一旦行使了優(yōu)先權,則優(yōu)先權人以當前系統最高報價確定為成交人,競價結束;如優(yōu)先權人在優(yōu)先權行使期內未行使優(yōu)先權,則按照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確定成交人,競價結束。
B.如一次性報價期內無意向方報價,優(yōu)先權人一旦行使了優(yōu)先權,則優(yōu)先購買權人以標的底價確定為成交人。如優(yōu)先權人在優(yōu)先權行使期內未行使優(yōu)先權,則項目流標。
(6)優(yōu)先權人一旦行使優(yōu)先權,不得撤回。
注: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是指最終最高報價有且僅有一人的,則確定該競價人為成交人;如最終最高報價不少于兩人的,則按照提交報價時間先后順序,確定提交最終最高報價時間最早的競價人為成交人。
6. 結果確認。競價結束后狀態(tài)變?yōu)椤案們r結束”,本次報價結束,可以通過電子競價系統查看報價結果。競價結束且無異常情況,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將對本次競價結果進行核查,競價結果僅作為成交依據,最終成交結果以成交公告為準。
7. 意向方應認真填寫注冊、登記信息并應及時修改初始密碼(若有),對自己的賬戶信息保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擔責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寫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而造成其無法參與競價或無法行使優(yōu)先權;
(2)因意向方原因導致其賬戶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終端設備和網絡異常等原因導致無法正常競價。
8.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有權中止項目。由此產生的網絡報價結果,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將不予確認,且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電子競價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2)由于電子競價系統服務器受到攻擊、通訊網絡故障、系統設備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務中斷或延遲;
(3)因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操作失誤導致起始價、加價幅度、自由競價階段結束時間、限時競價階段結束時間、優(yōu)先權人行權時間等設置錯誤的;
(4)《合肥市產權交易中止和終結交易操作細則》規(guī)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網絡競價活動的其他情形。
9.異常情況處理
如因系統故障導致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未能及時暫停報價而出現報價結束的,或因系統故障導致項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將中止報價活動。中止報價活動時系統顯示的最高報價僅為當前最高報價,非成交價格;最高報價者僅為當前最高報價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報價活動的,待影響報價正常進行的事項消除后,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將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時間和方式繼續(xù)報價或重新組織報價,規(guī)則如下:
(1)在一次性報價期出現異常的,排除異常后恢復報價,恢復報價后一次性報價期不少于1個小時。
(2)在優(yōu)先權行使期內出現異常的,經優(yōu)先權人書面申請可行使優(yōu)先權;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組織競價,確認成交人。
10.其他未盡事項詳見《合肥市產權交易電子競價交易規(guī)則》(合公法【2020】15號)
11.本須知最終解釋權歸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附件2:
委托方(甲方):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受讓方(乙方):
簽訂地點: 合肥市包河區(qū) 合同簽訂時間:
項目名稱:濱湖國家森林公園烏篷船經營權轉讓
項目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guī)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經營場地的地址、用途
烏篷船經營場地座落于 合肥濱湖國家森林公園內焦姆路巢皇橋——棲鳳橋橋段,轉讓標的為烏篷船經營權,用途為經營烏篷船游樂項目;
乙方使用轉讓場地必須符合場地設計和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并導致轉讓合同不能履約和提前終止的,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條:轉讓期限
轉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1年整。
第三條: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為成交后前三個月轉讓費用總和,乙方應在合同簽訂前將履約保證金交付給甲方;如乙方在受讓期間無違約情況發(fā)生,結清所有費用、辦清一切移交手續(xù)后10個工作日內不計息地退回給乙方;如乙方發(fā)生違約行為,則違約金將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第四條:轉讓費用、交納方式、交納時間
(一)轉讓費用為人民幣: (¥ 元)。
(二)乙方將轉讓費用繳至甲方指定的賬號,甲方收到費用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合同期內如甲方需要變更轉讓費用結算賬戶,應及時將變更后的賬戶書面通知乙方。
(三)轉讓費用每 6 個月為一期,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須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繳納首期轉讓費用,計: 元整 (¥ 元),以后每期轉讓費用應在下一個使用期開始 1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條:標的物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約保證金及首期轉讓費用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轉讓標的交付給乙方。乙方未及時付清應付款項的,甲方有權拒絕交付標的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實際轉讓期不進行順延,逾期10日不交轉讓費和保證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2、甲方原因推遲交付經營權,則將轉讓終止時間進行等長時段的順延,實際經營權轉讓期保持不變。
3、甲方就現有場地進行交付轉讓?!秷龅亟洜I權轉讓現場交接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并移交場地后視為交付完成。
第六條:場地經營權收回
1、轉讓期滿或轉讓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須在轉讓期滿或轉讓合同解除后10日內無條件將場地歸還甲方。
2、乙方交還場地時應保證場地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完好狀態(tài),轉讓期內乙方添置的可移動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對于裝修、改造后不可移動的建筑和設施設備,須按照當時的狀況完好無償地移交給甲方。
3、對于該場地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追究法律責任和索取任何賠償。
4、甲、乙雙方現場驗收交接后在《轉讓現場交接清單》上簽字,甲方收回場地經營權,乙方無故不予配合的,甲方單方予以收回,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裝修改造
1、場地轉讓期間,乙方因經營需要對轉讓場地進行裝修的,所需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場地進行裝修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裝修中應確保不會破壞場地主體結構并不得破壞或改變甲方與相臨產權人的產權界限,否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引起的產權糾紛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監(jiān)督裝修施工過程,并有權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見。
2、如乙方因經營需要對安全、消防、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或升級的,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進行,改造升級的施工由乙方負責,所需各項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設施改造升級后不可移動的部分應在轉讓結束后完好無償地移交給甲方。
3、在場地裝修及設施、設備改造過程中,乙方必須加強施工現場管理,施工過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及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對乙方進行場地裝修或設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經濟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場地轉讓費用并出具收款票據。
2、甲方應協助乙方提供辦理經營證照所需轉讓證明等相關材料。
3、在轉讓期限內,甲方如以出售、贈與、互易、出資、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變更轉讓場地的產權,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
4、甲方應保證轉讓場地無產權糾紛,如有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關責任,如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5、在轉讓期限內,甲方根據園區(qū)發(fā)展及客流分布情況,有權在園區(qū)任何地點增加經營服務網點,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九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運營期內,轉讓標的必須由乙方經營,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賃經營或承包經營、托管經營等名義)整體轉讓、出借運營場地。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可無條件收回場地,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補償。如因經營需要,經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進行局部招商,乙方與第三人簽訂的相關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過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應對第三人的義務向甲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乙方與任何第三方簽署的與轉讓標的對應場地有關的合同,必須遞交甲方備案。招商面積的轉讓費用及費用交付義務,仍由乙方承擔。運營期內,因使用場地而產生的各種糾紛須由乙方自行協調解決。甲方有權對招商合同進行檢查,如有違反或超出轉讓公告和甲方與乙方簽訂合同范圍的條款,或拒絕接受甲方檢查的,或乙方簽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備案的,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與乙方的合同,無償收回資產,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須服從甲方在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文明創(chuàng)建等方面的統籌管理。
3、運營期內,乙方負責轉讓標的范圍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轉讓標的發(fā)生的水、電、燃氣、通訊(網絡)、垃圾清運、綠化養(yǎng)護、物業(yè)管理、停車等相關費用。
4、運營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減免轉讓價款。如因法律法規(guī)及市政規(guī)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轉讓標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轉讓價款按照實際轉讓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多退少補,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5、《經營權轉讓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期滿終止時,乙方投入的裝修、裝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動的建筑和設施設備在合同終止10日內無償移交給甲方,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補償或賠償。
6、轉讓標的區(qū)域范圍內原有的基礎設施為第三方所有,乙方成交后須自行與設施所有者協商處置。
7、乙方為經營本項目購置的設備及配套設施須安全性能好、無污染,顏色樣式須和園區(qū)景觀協調,符合園區(qū)規(guī)劃要求,須經甲方確認后、根據現場情況在不破壞原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基礎上進行安裝。乙方須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保證在合同簽訂后20日內,完成設備及配套設施的安裝并投入使用。
8、運營期內,乙方經營范圍內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導致的一切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9、乙方經營項目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自主開展收費經營活動,并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辦妥相關環(huán)評、消防備案及經營證照等相關手續(xù)。
10、乙方開展經營收費,經營項目必須明碼標價,標識牌保證清晰,不得擅自提價或違規(guī)收費,一旦發(fā)現違規(guī)收費情況,甲方將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令乙方停業(yè)整頓,乙方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價及相關部門的罰款等)責任和后果,且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還乙方交納的履約保證金。
11、乙方負責合同履行期內場地日常維護管理、安全、消防、門前三包等事項并承擔產生的相應費用。
12、乙方應按照消防部門要求配備齊全并及時更新消防設施設備,應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甲方及上級部門對轉讓場地內安全消防設施進行工作檢查時,乙方應予以配合,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隱患等問題應及時整改。
13、乙方須在指定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占道經營,不得亂搭建、亂張貼、設置桌椅傘具、聚眾打牌等破壞園容園貌的行為;不得開展除本項目收費范圍外的經營活動。
14、如甲方與乙方續(xù)約期滿,乙方有意繼續(xù)受讓的,應參加新一輪的場地經營權轉讓競價招標。
15、如因環(huán)保、政府有關部門或政策原因及因乙方無法辦理合法證照和行政許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或因合同被司法機關確認無效的,產生的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公告及有關承諾簽訂合同,不得擅自變更。甲、乙雙方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對任何因雙方擅自變更合同引起的問題和合同風險由雙方自行承擔。
(二)因甲方單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應對乙方裝修部分在進行專項評估后進行補償。
(三)因乙方單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轉讓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受讓期間因經營需要所實施的裝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補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實際受讓時間結算轉讓費用及各項費用,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互不進行任何經濟補償,甲方對于乙方受讓期間的裝修部分不進行任何形式的補償,如果政府部門、拆遷單位對于場地的裝修部分進行專項經濟補償,屬于乙方的裝修部分補償款為乙方所得,其他補償款為甲方所有。
1、該場地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場地拆遷范圍的。
2、因場地所在地段整體性商業(yè)開發(fā)等需要拆除該場地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場地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相關損失的。
4、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場地,責令乙方限期清場搬離,此類情形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乙方受讓期間所實施的裝修改造部分不進行任何補償:
1、擅自將該場地轉租、轉讓或轉借給第三人的,與他人合作經營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轉讓費用達15日的。
3、欠繳各項費用達6個月轉讓費用(¥ 元)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場地主體結構的。
5、利用該場地從事違法活動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處理好鄰里關系導致甲方被投訴、起訴或陷入其他爭議、糾紛的,以及有其他損害甲方利益行為的。
第十一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場地,合同期限順延。
2、甲方無故干預乙方正當經營,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須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3、轉讓期內,甲方因單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退還剩余轉讓期對應的轉讓費用,并向乙方支付壹個月轉讓價款的違約金。
4、如因該場地的產權糾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評估損失并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條第五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對該場地進行裝修或在施工中破壞場地結構、附屬設施設備、產權界限的,甲方除有權要求損失賠償外,乙方還須對損壞部分進行維修復原。
3、轉讓期內,乙方因單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剩余轉讓期對應的轉讓費用不予退還,并向甲方支付壹個月轉讓價款的違約金。
4、轉讓期內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轉讓費用,除須補交轉讓費用外,每遲付一天應按 500元/天標準承擔違約金。
5、轉讓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清場并返還甲方場地的,除須按最后一期轉讓費用標準補交延遲交場地時間段內的轉讓費用外,每延遲一天還應按 500 元/天標準承擔違約金。
6、乙方受讓期內發(fā)生的違約金均直接從乙方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繳納。
第十三條:乙方接收場地后,該處轉讓場地、附屬設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責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擔。經營權轉讓期內內如果發(fā)生因乙方經營違反安全消防規(guī)定、消防器材配備不齊全、安全管理混亂且不予整改的、或對于突發(fā)安全消防事件處置操作失當而造成經濟財產損失的,則視為乙方重大違約行為,乙方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及法律后果,同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特別約定
1、轉讓期限內,乙方負責轉讓標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擔轉讓標的發(fā)生的水、電、燃氣、通訊(網絡)、綠化養(yǎng)護管理、垃圾清運、物業(yè)管理、安保、停車等相關費用。
2、甲方因為不可抗拒的因素(政府干預、社會輿論等)造成無法經營,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種方式處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注合同簽訂日期)、蓋章后生效,合同簽訂地點: 合肥市包河區(qū) 。
本合同一式 七 份,其中甲方執(zhí) 三 份,乙方執(zhí) 三 份,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一份。
甲方(委托方)(蓋章): 乙方(受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商戶安全生產責任書
為認真貫徹國家關于“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加強公司安全經營的監(jiān)督管理,全面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減少經營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公司和商戶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片區(qū)與****商戶簽訂2021年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以明確各經營商戶的安全責任。
一、商戶安全責任目標
1、無重傷、死亡事故,無爆炸、環(huán)境污染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一般以上火災事故。
2、按時參加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安委會組織開展的安全教育活動。
3、無違法違章違紀行為,認真執(zhí)行合肥印象濱湖旅投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環(huán)保隱患整改率100%;按要求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5、經營活動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
6、按要求完成合肥印象濱湖旅投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布置的安全生產工作。
7、加強運營管轄區(qū)域內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實,防止發(fā)生財物被盜等各類案件。
8、加強商業(yè)經營管轄區(qū)域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及時處理各類矛盾糾紛。
二、商戶安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商戶需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景區(qū)商業(yè)經營必須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方針,堅持生產經營服從安全需要的原則,確保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景區(qū)經營單位應確定安全管理負責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工作。
3.建立安全檔案,確定安全重點工作,設置安全標志,定期做好安全巡查記錄,嚴格實行檔案管理。
4.經營商戶對上崗員工須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定期組織安全學習和演練。
5.景區(qū)商戶不得制造、儲存、銷售、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6.商業(yè)經營場所負責人應當定期向各片區(qū)安全責任人報告安全情況、如遇突發(fā)安全情況需及時上報。
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在租賃合同期內,商戶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部門手續(xù)、消防安全等安全職責,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受讓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等安全職責。
8.商業(yè)經營場所需做到用電安全,規(guī)范使用充電設施及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嚴禁超負荷用電。人員離開時,應做到切斷電源,進行安全檢查后,確認無任何隱患后方可離開;同時不得私自改裝房屋內的電氣線路,不準亂掛、亂拉和亂接電源線,如有需要改裝房屋線路,須書面申報至片區(qū)運營管理部批準。
9.不得擅自移動、拆除、遮擋經營區(qū)域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不得將消防設施(器材)用于其他用途,需做好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不定期自查自糾,確保消防器材配備齊全,完好,有效使用。
10.經營商戶做到不定期進行經營設備、生產設備自查和維護,如有特種(經營設備、生產設備)設備、電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按安全規(guī)范操作作業(yè),及時排查各項安全隱患;配合并支持合肥印象濱湖旅投公司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做到主動向片區(qū)運營管理部反饋安全隱患信息和隱患整改信息。
11.經營商戶工作人員做到在工作期間低速駕駛生產車輛在景區(qū)行駛作業(yè),景區(qū)內禁止無證開車、禁止逆向行駛、超速行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工作人員騎行兩輪電動車時必須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行駛中做到沿非機動車道低速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12.景區(qū)經營場所應合法經營,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不得銷售過期、變質食品及違禁物品,食品進貨渠道要正規(guī),食品制作加工售賣環(huán)境干凈衛(wèi)生,工作人員需持健康證上崗。
13.經營商戶不得經營香煙、打火機等易引發(fā)火災的物品;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刀具、槍械等)、危險品(汽油)、易燃易爆物品(煙花、炮竹等)進入景區(qū)。
17.經營商戶嚴格執(zhí)行合肥印象濱湖旅投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8.景區(qū)經營商戶發(fā)生的安全事故是因商戶主要負責人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職等原因,給合肥印象濱湖旅投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我公司有權解除合作合同,并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本責任書經雙方簽訂后正式生效,如有違反此責任書規(guī)定事項引起任何不良后果,均由規(guī)定違反方承擔所有責任,片區(qū)、商戶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片區(qū)負責人簽字(蓋章): 商戶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