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年埠停泊點部分船舶經營權轉讓公告
項目名稱 |
萬年埠停泊點部分船舶經營權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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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2023BTBCJ0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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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 |
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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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承諾 |
轉讓方承諾本次轉讓行為已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保證本公告的內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虛假陳述或嚴重誤導,并對其內容及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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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監(jiān)督部門 |
合肥市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聯(lián)系方式:0551-63663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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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競價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11月23日9:00始至2023年12月12日17:00止。 2.網絡一次性報價期:2023年12月13日9:00至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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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標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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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標的 |
轉讓期限(年) |
轉讓底價(萬元/年) |
交易保證金(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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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埠碼頭部分船舶經營權 |
3 |
12.1968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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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的坐落位置:巢湖湖濱國家濕地公園萬年埠東側船舶??奎c,具體區(qū)域范圍由意向受讓方自行向轉讓方咨詢了解確認。 2.標的權屬情況:標的場地無房產證,無土地證。轉讓標的無權屬糾紛,轉讓方將提供該處標的的權屬證明和轉讓證明,方便受讓方辦理相關證照。相關證照的辦理事項須由受讓方自行咨詢相關部門,證照辦理與否不影響合同簽訂及法律效力,受讓方不得以證照不能辦理向轉讓方提出違約或賠償要求。 3.標的具體情況及有關瑕疵須由意向受讓方現場踏勘時自行向轉讓方了解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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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價款支付及履約保證金 |
1.受讓方經營過程中須使用轉讓方提供的支付結算系統(tǒng),營業(yè)收入由轉讓方代為收取。營業(yè)收入每月核算一次,于次月15日前由雙方核算校對完畢。 2.受讓方須按照轉讓成交價向轉讓方預交轉讓費用,轉讓費用每6個月為一期,按期支付,首期費用須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支付,以后每期費用須在上一期到期前10日內支付。 3.轉讓期內,轉讓方按照成交價和“營業(yè)收入分成(營業(yè)收入的30%)”孰高的原則收取實際轉讓費用。“營業(yè)收入分成”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對本項目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營業(yè)收入按比例分成,其中轉讓方營業(yè)收入分成為30%,受讓方為70%。營業(yè)收入分成每6個月為一期,按期結算,每12個月的最后1個月營業(yè)收入核算校對完畢后,轉讓方將統(tǒng)計全部12個月的累計營業(yè)收入分成,并按照上述實際轉讓費用收取原則結算年度費用。 4.本項目轉讓期限為三年,三年期滿后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如受讓方履約良好且雙方均同意續(xù)簽,可續(xù)簽《經營權轉讓合同》,總續(xù)簽年限不超過兩年,續(xù)簽合同轉讓費用支付方式不變。 5.本項目不提供免費用裝修期。 6.履約保證金:受讓方須按照成交價的25%向轉讓方支付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在《成交確認書》出具之日起10日內(合同簽訂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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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 用途要求 |
1.根據轉讓方對標的所在區(qū)域整體經營業(yè)態(tài)規(guī)劃要求,轉讓標的所在區(qū)域僅限經營現有六艘游船(雙體船、畫舫、電動比目魚船)及經營船內茶歇、燈光亮化夜航項目等。 2.本項目所在區(qū)域(即萬年埠停泊點)現配置有游船共六艘供受讓方使用,分別為雙體船四艘,畫舫(風情船)一艘,電動比目魚(焦姑號)一艘,受讓方根據經營需要可對游船進行裝修、改造、提升等,但不得在本項目經營區(qū)域內增設其他船舶。受讓方經營過程中須負責游船的維護保養(yǎng),如有損壞須及時修復或照價賠償。 3.受讓方經營過程中不得從事有礙游客參觀游覽的、涉及危險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業(yè)態(tài)。如由此造成受讓方不能按預想的方案使用場地并導致經營權轉讓合同不能履約的,責任由受讓方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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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意向受讓方資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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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設立、有效存續(xù)的境內企事業(yè)法人、其他組織,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記不良行為記錄的,或被記不良行為記錄(以公布日期為準),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參與項目登記及競價: 2.本項目不接受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及聯(lián)合體登記及競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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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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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期要求 |
1.經營資產以現狀交付,意向受讓方應在現場踏勘經營載體,就標的相關情況主動向轉讓方咨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市政規(guī)定;凡參與的意向受讓方都視同已實地踏勘,確認了經營載體范圍、面積、現狀并認可轉讓要求等,自愿承擔因上述原因導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 2.轉讓標的區(qū)域以實際移交為準,若存在誤差不調整成交金額。 3.轉讓期內,轉讓標的必須由受讓方經營,未經轉讓方書面同意,受讓方不得以轉讓、轉包、分包、掛靠、內部承包、轉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轉讓標的經營權,否則轉讓方有權解除《經營權轉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追究受讓方的違約責任。 4.轉讓期內,受讓方須服從轉讓方在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文明創(chuàng)建等方面的統(tǒng)籌管理。 5.轉讓期內,受讓方負責轉讓標的范圍內的綠化管理工作并承擔轉讓標的所在區(qū)域發(fā)生的水、電、通訊(網絡)等相關費用。 6.轉讓標的所在區(qū)域有獨立水電,水電費由轉讓方代收。轉讓方不提供水電費發(fā)票,僅提供收據。 7.轉讓期內,受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減免轉讓價款。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應政策(自然災害、政府干預、社會輿論、生態(tài)環(huán)保、國土空間規(guī)劃等)造成受讓方無法經營或相關基礎設施提升無法履行的,受讓方須無條件撤場,轉讓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后,轉讓價款按照實際轉讓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8.《經營權轉讓合同》因受讓方原因解除或期滿終止時,受讓方投入的所有基礎設施改造提升項目須在合同終止10日內無償移交給轉讓方,歸轉讓方所有,轉讓方不予補償或賠償。 9.受讓方對現有游船的裝修、改造、提升方案須經轉讓方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受讓方為經營本項目所購置的設備及配套設施須安全性能好、無污染,顏色樣式美觀,符合園區(qū)規(guī)劃要求,不得破壞原生態(tài)環(huán)境。 10.受讓方自《成交確認書》出具之日起10日內與轉讓方簽定《經營權轉讓合同》。受讓方須于《經營權轉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完成本項目設備及配套設施的安裝并投入使用。 11.特別說明: (1)受讓方須為本項目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負盈虧。受讓方為本項目投入運營人員、資金和設施設備等產生的費用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受讓方經營過程中如開展經營宣傳的,需經轉讓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3)轉讓期內,受讓方經營范圍內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導致的一切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轉讓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受讓方應按照消防部門要求配備齊全并及時更新消防設施設備,應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5)受讓方須在指定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占道經營,不得亂搭建、亂張貼、設置桌椅傘具、聚眾打牌等破壞園容園貌的行為。 (6)受讓方為本項目所購置的設備設施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經營過程中所有安全責任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7)受讓方為本項目投入的所有設備設施均由受讓方自行布線、自行安裝、自主經營、自行維護。 (8)受讓方自主開展收費經營活動,并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辦妥相關環(huán)評、消防備案及經營證照等相關手續(xù)。受讓方開展經營收費,經營項目必須明碼標價,標識牌保證清晰,不得擅自提價或違規(guī)收費,一旦發(fā)現違規(guī)收費情況,轉讓方將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令受讓方停業(yè)整頓,受讓方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價及相關部門的罰款等)責任和后果,且轉讓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還其交納的履約保證金。 (9)受讓方開展經營活動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自覺維護園區(qū)形象,不得從事產生環(huán)境污染的經營項目,不得從事具有安全隱患的項目,不得從事含有低俗、暴力等違反社會主義價值觀的項目。 12.其他未盡事項詳見本公告附件《經營權轉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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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讓方的確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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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采用網絡一次性報價,最高報價者得的方式確定受讓方,最終成交結果以結果公告為準。 注:最高報價是指不低于公告底價的最高報價,由于系統(tǒng)故障或競價系統(tǒng)信息與公告信息不符或轉讓方要求中止(終止)項目造成競價中止(終止)時的最高報價不作為本項目最高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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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讓方參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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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庫登記 |
意向受讓方須完成市場主體庫登記注冊方可參與本項目登記。具體方式如下: 意向受讓方為企事業(y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憑借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fā)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以下簡稱:CA)直接登錄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tǒng)(網址:http://www.hfztb.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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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登記 |
完成主體庫登記的意向受讓方,直接登錄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tǒng)(網址:http://www.hfztb.cn),進入后選擇點擊“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電子交易系統(tǒng)”;頁面跳轉至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電子交易系統(tǒng)后,點擊左上角的“產權交易”欄目,在列表中選擇有意向的標的點擊“我要參與”,再點擊“項目登記”提交登記申請,意向方可選擇一個或多個標的進行登記。登記申請時填寫的交易保證金交款賬戶須與意向受讓方實際交納交易保證金的銀行賬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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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證金交納 |
意向受讓方登記成功后,須通過項目登記時填寫的己方賬號以轉賬的方式足額匯入標的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得通過現金匯款方式交納交易保證金。 交易保證金賬號如下:
交易保證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讓方可登陸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電子交易系統(tǒng)點擊“保證金查詢”查看交易保證金支付狀態(tài)。若顯示“未支付”,可點擊查詢按鍵刷新支付狀態(tài)。若刷新后交易保證金支付狀態(tài)仍顯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讓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時聯(lián)系技術電話支持(4009980000)進行反饋。 注意事項:交易保證金支付以到賬時間為準,意向受讓方須確保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公告截止時間前到賬,網上登記系統(tǒng)將在到達公告截止時間時自動關閉。如因賬號錯誤、交易保證金數額不足、交易保證金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賬、現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記成功,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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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競價 |
1.交易保證金狀態(tài)為“已支付”的意向受讓方方可點擊“進入競價系統(tǒng)”參與競價活動。 2.競價規(guī)則詳見《網絡一次性報價須知》(本公告上傳附件1)。 重要提示:請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瀏覽器登錄競價系統(tǒng),否則可能導致異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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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讓方須在公告期內完成注冊、登記及交易保證金交納手續(xù),因未在規(guī)定時間完成上述手續(xù)造成無法參與競價的,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上述注冊、登記及競價等具體操作流程詳見《產權交易操作手冊》(本公告上傳附件2)。 2.意向受讓方一旦參與登記及競價,即視為對本公告內容的全部響應,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關程序參與本次轉讓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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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價結束后相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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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公告及《成交確認書》 |
1.競價結束且無異常情況,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將在網站上發(fā)布結果公告。 2.結果公告發(fā)布后,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將通過電子交易系統(tǒng)向成交人發(fā)出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發(fā)出即視為送達;成交人請登錄電子交易系統(tǒng)領取成交確認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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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證金處置 |
1.公告期限屆滿,按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確定受讓方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的剩余款項可轉為轉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原額原途徑返還。 2.交易保證金只退還至意向受讓方交款賬戶。因收款人與意向受讓方名稱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證金無法退還或遲延退還,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3.經監(jiān)督部門調查認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為,交易保證金不予返還,交易保證金扣除交易雙方交易服務費后,余款轉至轉讓方指定的賬戶。 (1)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成交資格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讓方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和干擾其他意向受讓方參與交易活動的; (4)受讓方無正當理由放棄成交資格的; (5)受讓方未按交易文件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或簽定《經營權轉讓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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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方式 |
若對結果公告有異議,可自結果公告發(fā)布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提出異議,異議材料遞交地址: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南京路2588號合肥要素市場A區(qū)678室,聯(lián)系電話:0551-66223642。 (一)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書面異議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異議人的名稱/姓名、地址、有效聯(lián)系方式; 2、項目名稱、項目編號、標的號(如有); 3、被異議人名稱/姓名; 4、具體的異議事項、基本事實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5、明確的請求及主張; 6、提起異議的日期。 異議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異議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異議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權書)簽字并加蓋公章。 異議人需要修改、補充異議材料的,應當在異議期內提交修改或補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異議的主體不是所異議項目競價人的; 2、異議材料不完整的; 3、異議事項含有主觀猜測等內容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4、異議事項已進入投訴處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三)若異議人對異議處理意見有異議,可在答復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監(jiān)督部門提出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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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務費收取 |
交易服務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以成交總價(運營期內的總費用)為收費基數:標的成交總價在100萬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2%;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收取比例為0.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收取比例為0.51%;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為0.29%;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至10000萬元的部分,為0.16%;超過10000萬元的部分,為0.06%。交易服務費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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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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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 |
1.意向受讓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時間內至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項目負責人處查閱轉讓方向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提供的相關項目材料。上述材料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對轉讓標的的任何擔保責任。 2.對本項目公告內容要求澄清或有異議的意向受讓方,應于公告截止日前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遞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對本公告進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將在網站上及時發(fā)布(http://www.aiai88.cn/),該公告內容為轉讓公告的組成部分,對意向受讓方具有約束力。意向受讓方應主動上網查詢。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意向受讓方未及時關注相關信息的責任。 4.在公告截止時間前,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可以視具體情況,延長公告截止時間,并在網站上發(fā)布變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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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聯(lián)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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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踏勘 |
聯(lián)系人:黃工;聯(lián)系電話:0551-63663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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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庫登記 |
聯(lián)系電話:010-86483801轉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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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
聯(lián)系人:劉工,聯(lián)系電話:0551-66223290、66223295(合肥市濱湖區(qū)徽州大道4872號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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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持 |
40098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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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意向受讓方如需咨詢,務必首先認真閱讀本項目公告,并針對具體條款進行咨詢。本公告為本項目唯一法定文書,一切解釋以本公告為準。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釋權歸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
圖一:經營載體所在位置(僅供參考,以實地踏勘為準)
圖二:經營載體外觀(僅供參考,以實地踏勘為準)
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附件:
經營權轉讓合同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產提供給乙方作為 經營使用事宜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營載體詳細情況
1.(位置、面積、材質等情況)
2.(瑕疵情況)
3.(其他)
第二條 :運營載體使用期限
經營載體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將經營載體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轉讓費用及支付時間、方式
1.本項目成交轉讓費用為人民幣 元/年(大寫: 元)。
2.乙方經營過程中須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結算系統(tǒng),營業(yè)收入由甲方代為收取。營業(yè)收入每月核算一次,于次月15日前由雙方核算校對完畢。
4.乙方須按照轉讓成交價向甲方預交轉讓費用,轉讓費用每6個月為一期,按期支付,首期費用須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提交,以后每期費用須在上一期到期前10日內提交。
5.轉讓期內,甲方按照成交價和“營業(yè)收入分成(營業(yè)收入的30%)”孰高的原則收取實際轉讓費用。“營業(yè)收入分成”是指甲方與乙方對本項目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營業(yè)收入按比例分成,其中甲方營業(yè)收入分成為30%,乙方為70%。營業(yè)收入分成每6個月為一期,按期結算,每12個月的最后1個月營業(yè)收入核算校對完畢后,甲方將統(tǒng)計全部12個月的累計營業(yè)收入分成,并按照上述實際轉讓費用收取原則結算年度費用。
第四條:履約保證金
1.乙方須在《成交確認書》出具之日起10日內(合同簽訂前)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元)。
2.如乙方經營期間無違約情況發(fā)生,該保證金在合同期滿后退還乙方;
3.合同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及時結清承租期間應承擔的轉讓費用及各項費用,否則此類款項將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第五條:運營載體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約保證金及首期轉讓費用后,應于10日內將運營載體交付給乙方。乙方未及時付清應付款項的,甲方有權拒絕交付運營載體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實際合同期不進行順延,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2.甲方原因推遲交付運營載體,則將經營終止時間進行等長時段的順延,實際轉讓期限保持不變。
3.甲方交付運營載體時應保證運營載體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轉讓時另有約定的除外),《運營載體現場交接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并移交管理用房鑰匙后視為交付完成。甲方應保證運營載體交付乙方之前的水、電、燃氣、通訊、寬帶網絡、衛(wèi)生、物業(yè)管理等相關費用應予以結清。
第六條:運營載體收回
1.合同期滿或轉讓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須在合同期滿或轉讓合同解除后10日內無條件將運營載體及附屬設施、設備歸還甲方。
2.乙方交還運營載體時應保證運營載體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完好狀態(tài),轉讓期內乙方添置的可移動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離屬于乙方的有關設施設備及財物并保持場內建筑的完好狀態(tài),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補償要求,逾期未搬離的,甲方有權自行處理,涉及相關費用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
3.乙方對運營載體的裝修裝飾、改造后不可移動的建筑和設施設備無償歸甲方所有,須按照當時的狀況完好無償地移交給甲方。
4.乙方同時應結清房產使用期間的水、電、燃氣、通訊、有線及/或數字電視費、寬帶網絡費、衛(wèi)生、物業(yè)管理費、附屬物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費等所有費用。
5.甲乙雙方現場驗收交接后在《運營載體現場交接清單》上簽字,甲方收回運營載體。
第七條:運營載體的裝修改造及維護
1.運營載體使用期間,乙方對運營載體進行裝修、裝潢、改造,須遵守合肥市相關規(guī)定施工,工方案或裝修計劃書面報甲方同意并報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裝修、裝潢不得改動或破壞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并保證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裝修、裝潢工程的報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驗收等相關手續(xù)由乙方自行辦理。運營載體的裝修、裝潢、改造工作及費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擅自改動或破壞運營載體結構,乙方應立即恢復原狀。乙方裝潢和使用運營載體不得損壞轉讓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因裝修和使用運營載體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合同期滿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終止,受讓方所有改造裝修無償歸轉讓方所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離、損毀。
2.合同期內,標的物的維修維護義務和責任由乙方負責承擔,費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運營載體及附屬設備,合同期內因乙方原因造成毀損滅失或發(fā)生故障的,由乙方負責修理、更換或按市場價賠償,具體方式由甲方決定;乙方拒絕的,甲方有權自行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轉讓費用并出具收款票據。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辦理經營證照所需運營載體證明等相關材料。
3.甲方對運營載體主體結構的安全負責,并負責運營載體主體結構日常的維修、維護。
4.甲方按現狀提供運營載體現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擔合同期內此類設備的檢測、維修、使用、監(jiān)管等義務,經營期內此類設備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5.在運營期限內,甲方如以出售、贈與、互易、出資、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變更運營載體的產權,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
6.甲方應保證運營載體無產權糾紛,如有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關責任,如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7.合同期間,運營載體和土地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由甲方依法交納。
第九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經營項目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并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辦妥相關環(huán)評、消防備案及經營證照等相關手續(xù)
2.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轉讓費用及承擔各項費用,合同履行期內經營運營載體產生的水費、電費、衛(wèi)生費、電話(網絡)費、物業(yè)管理費、電視收視費、供暖費等各項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如發(fā)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項目單與運營載體經營用途有關的費用,也均由乙方承擔。(乙方承擔的水、電費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攤部分等公共區(qū)域用水用電,以及正常的電損、水損,具體以甲方最終核定的數據為準)。
3.乙方負責合同履行期內運營載體日常維護管理、安全、消防、門前三包等事項并承擔產生的相應費用。
4.運營期內,由乙方負責物業(yè)管理,費用自理。物業(yè)管理范圍包括運營運營載體單體部分、室外廣場,室外廣場不可從事擺設攤點等經營性行為。乙方在運營期間對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賠償的,由乙方負責。、乙方在日常經營時應協(xié)調好與其他業(yè)主以及物業(yè)公司之間的關系,同時應避免損害甲方的權益。
5.運營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賃經營或承包經營、托管經營等名義)整體轉讓、出借運營載體。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可無條件收回運營載體,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補償。如因經營需要,經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進行局部招商,乙方與第三人簽訂的相關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過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應對第三人的義務向甲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乙方與任何第三方簽署的與轉讓標的對應運營載體有關的合同,必須遞交甲方備案。招商面積的轉讓費用及費用交付義務,仍由乙方承擔。運營期內,因使用運營載體而產生的各種糾紛須由乙方自行協(xié)調解決。甲方有權對招商合同進行檢查,如有違反或超出轉讓公告和甲方與乙方簽訂合同范圍的條款,或拒絕接受甲方檢查的,或乙方簽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備案的,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與乙方的合同,無償收回載體,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6.經營期內如甲方出售運營載體產權,則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經營期內該運營載體所有權發(fā)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公告及有關承諾簽訂合同,不得擅自變更。甲、乙雙方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對任何因雙方擅自變更合同引起的問題和合同風險由雙方自行承擔。
(二)因甲方單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僅對乙方剩余合同期限裝修部分在進行專項評估后進行補償,退還相對應未使用完預交的經營費用,其他方面不再予以補償或賠償。
(三)因乙方單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的,須向甲方支付3個月經營費用的違約金,預交的費用不予退還,且合同終止或合同期滿,乙方經營期間因經營需要所實施的裝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補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實際經營時間結算轉讓費用及各項費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計算,多退少補。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互不進行任何經濟補償,甲方對于乙方經營期間的裝修部分不進行任何形式的補償,如果政府部門、拆遷單位對于運營載體的裝修部分進行專項經濟補償,則該項裝修補償款為乙方所得:
1.該運營載體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運營載體拆遷范圍的。
2.因運營載體所在地段整體性商業(yè)開發(fā)等需要拆除該運營載體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運營載體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相關損失的。
4.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運營載體,經乙方催告后 日內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運營載體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運營載體,責令乙方限期清場搬離:
1.未按約定期限支付費用達15日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該運營載體用途的;
3.擅自裝修、裝飾、拆改變動運營載體或改變其主體結構的;
4.整體轉租、出借、轉讓該運營載體或整體租賃經營、承包經營、托管經營;
5.利用該運營載體存放危險物品或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6.逾期15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約定應當由其承擔的費用的;
7.乙方經營違反安全消防規(guī)定、消防器材配備不齊全、安全管理混亂且不予整改的、或對于突發(fā)安全消防事件處置操作失當而造成經濟財產損失的。
8.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私建亂搭。
第十一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運營載體,每延遲一天,按延遲的時間對租賃期限做相等的順延。
2.甲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3.如因該運營載體的產權糾紛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評估損失并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條第六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年成交金額的25%(¥ 元)。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對該運營載體進行裝修或在施工中破壞運營載體結構、附屬設施設備、產權界限的,甲方除有權要求損失賠償外,乙方還須對損壞部分進行維修復原。
3.經營期內,乙方因單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3個月轉讓費用(¥ 元)。
4.經營期內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轉讓費用,除須補交轉讓費用外,每遲付一天應按500元/天標準承擔違約金。
5.經營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清場并返還甲方運營載體的,除須按最后一期轉讓費用標準補交延遲交房時間段內的轉讓費用外,每延遲一天還應按500元/天標準承擔違約金。
6.乙方承租期內發(fā)生的違約金均直接從乙方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納。
第十三條:合同期滿,如甲方不再轉讓運營載體對應的經營權,甲方在經營期滿 日前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經營期滿 日內將運營載體交還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補償要求。如甲方繼續(xù)對運營載體進行經營權轉讓,乙方若愿意繼續(xù)運營,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參加新一輪轉讓競標,在同等條件下對運營載體的經營權享有優(yōu)先受讓權;若乙方未能中標,應按約定及時清場搬離,歸還甲方運營載體。
第十四條:特別約定
1.經營資產以現狀交付。
2.轉讓標的區(qū)域以實際移交為準,若存在誤差不調整成交金額。
3.轉讓期內,轉讓標的必須由乙方經營,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轉讓、轉包、分包、掛靠、內部承包、轉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轉讓標的經營權,否則甲方有權解除《經營權轉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4.轉讓期內,乙方須服從甲方在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文明創(chuàng)建等方面的統(tǒng)籌管理。
5.轉讓期內,乙方負責轉讓標的范圍內的綠化管理工作并承擔轉讓標的所在區(qū)域發(fā)生的水、電、通訊(網絡)等相關費用。
6.轉讓標的所在區(qū)域有獨立水電,水電費由甲方代收。甲方不提供水電費發(fā)票,僅提供收據。
7.轉讓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減免轉讓價款。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應政策(自然災害、政府干預、社會輿論、生態(tài)環(huán)保、國土空間規(guī)劃等)造成乙方無法經營或相關基礎設施提升無法履行的,乙方須無條件撤場,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后,轉讓價款按照實際轉讓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8.《經營權轉讓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期滿終止時,乙方投入的所有基礎設施改造提升項目須在合同終止10日內無償移交給甲方,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補償或賠償。
9.乙方對現有游船的裝修、改造、提升方案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乙方為經營本項目所購置的設備及配套設施須安全性能好、無污染,顏色樣式美觀,符合園區(qū)規(guī)劃要求,不得破壞原生態(tài)環(huán)境。
10.乙方自《成交確認書》出具之日起10日內與甲方簽定《經營權轉讓合同》。乙方須于《經營權轉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完成本項目設備及配套設施的安裝并投入使用。
11.特別說明:
(1)乙方須為本項目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負盈虧。乙方為本項目投入運營人員、資金和設施設備等產生的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經營過程中如開展經營宣傳的,需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3)轉讓期內,乙方經營范圍內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導致的一切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乙方應按照消防部門要求配備齊全并及時更新消防設施設備,應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5)乙方須在指定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占道經營,不得亂搭建、亂張貼、設置桌椅傘具、聚眾打牌等破壞園容園貌的行為。
(6)乙方為本項目所購置的設備設施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經營過程中所有安全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7)乙方為本項目投入的所有設備設施均由乙方自行布線、自行安裝、自主經營、自行維護。
(8)乙方自主開展收費經營活動,并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辦妥相關環(huán)評、消防備案及經營證照等相關手續(xù)。乙方開展經營收費,經營項目必須明碼標價,標識牌保證清晰,不得擅自提價或違規(guī)收費,一旦發(fā)現違規(guī)收費情況,甲方將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令乙方停業(yè)整頓,乙方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價及相關部門的罰款等)責任和后果,且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還其交納的履約保證金。
(9)乙方開展經營活動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自覺維護園區(qū)形象,不得從事產生環(huán)境污染的經營項目,不得從事具有安全隱患的項目,不得從事含有低俗、暴力等違反社會主義價值觀的項目。
(10)本項目轉讓期限為三年,三年期滿后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如乙方履約良好且雙方均同意續(xù)簽,可續(xù)簽《經營權轉讓合同》,總續(xù)簽年限不超過兩年,續(xù)簽合同轉讓費用支付方式不變。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種方式處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注合同簽訂日期)、蓋章后生效。合同簽訂地點: 。
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甲方執(zhí)肆份,乙方執(zhí)貳份,相關部門備查壹份。乙方通訊地址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前述地址聯(lián)系方式為乙方書面確認,如果變更請書面告知甲方,甲方及相關部門(含司法機關)對乙方發(fā)出的書面函、法律文書以郵件快遞一經發(fā)出即視為有效送達。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公民身份號碼/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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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商戶安全生產責任書
為認真貫徹國家關于“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加強公司安全經營的監(jiān)督管理,全面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減少經營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公司和商戶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片區(qū)與****商戶簽訂XXXX年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以明確各經營商戶的安全責任。
一、商戶安全責任目標
1、無重傷、死亡事故,無爆炸、環(huán)境污染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一般以上火災事故。
2、按時參加合肥印象濱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安委會組織開展的安全教育活動。?
3、無違法違章違紀行為,認真執(zhí)行合肥印象濱湖旅投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環(huán)保隱患整改率100%;按要求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5、經營活動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
6、按要求完成合肥印象濱湖旅投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布置的安全生產工作。?
7、加強運營管轄區(qū)域內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實,防止發(fā)生財物被盜等各類案件。
8、加強商業(yè)經營管轄區(qū)域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及時處理各類矛盾糾紛。
二、商戶安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商戶需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景區(qū)商業(yè)經營必須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方針,堅持生產經營服從安全需要的原則,確保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景區(qū)經營單位應確定安全管理負責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工作。
3.建立安全檔案,確定安全重點工作,設置安全標志,定期做好安全巡查記錄,嚴格實行檔案管理。
4.經營商戶對上崗員工須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定期組織安全學習和演練。
5.景區(qū)商戶不得制造、儲存、銷售、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6.商業(yè)經營場所負責人應當定期向各片區(qū)安全責任人報告安全情況、如遇突發(fā)安全情況需及時上報。
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在租賃合同期內,商戶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部門手續(xù)、消防安全等安全職責,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受讓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等安全職責。
8.商業(yè)經營場所需做到用電安全,規(guī)范使用充電設施及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嚴禁超負荷用電。人員離開時,應做到切斷電源,進行安全檢查后,確認無任何隱患后方可離開;同時不得私自改裝場地內的電氣線路,不準亂掛、亂拉和亂接電源線,如有需要改裝場地線路,須書面申報至片區(qū)運營管理部批準。
9.不得擅自移動、拆除、遮擋經營區(qū)域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不得將消防設施(器材)用于其他用途,需做好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不定期自查自糾,確保消防器材配備齊全,完好,有效使用。
10.經營商戶做到不定期進行經營設備、生產設備自查和維護,如有特種(經營設備、生產設備)設備、電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按安全規(guī)范操作作業(yè),及時排查各項安全隱患;配合并支持合肥印象濱湖旅投公司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做到主動向片區(qū)運營管理部反饋安全隱患信息和隱患整改信息。
11.經營商戶工作人員做到在工作期間低速駕駛生產車輛在景區(qū)行駛作業(yè),景區(qū)內禁止無證開車、禁止逆向行駛、超速行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工作人員騎行兩輪電動車時必須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行駛中做到沿非機動車道低速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12.景區(qū)經營場所應合法經營,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不得銷售過期、變質食品及違禁物品,食品進貨渠道要正規(guī),食品制作加工售賣環(huán)境干凈衛(wèi)生,工作人員需持健康證上崗。
13.經營商戶不得經營香煙、打火機等易引發(fā)火災的物品;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刀具、槍械等)、危險品(汽油)、易燃易爆物品(煙花、炮竹等)進入景區(qū)。
14.經營商戶嚴格執(zhí)行合肥印象濱湖旅投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5.景區(qū)經營商戶發(fā)生的安全事故是因商戶主要負責人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職等原因,給合肥印象濱湖旅投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我公司有權解除合作合同,并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本責任書經雙方簽訂后正式生效,如有違反此責任書規(guī)定事項引起任何不良后果,均由規(guī)定違反方承擔所有責任,片區(qū)、商戶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片區(qū)負責人簽字(蓋章): 商戶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