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團高新停保場部分場地租賃2標段公告
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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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團高新停保場部分場地租賃2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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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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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HCFCA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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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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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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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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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諾本次出租行為已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保證本公告的內(nèi)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虛假陳述或嚴重誤導,并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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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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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團有限公司紀委
聯(lián)系方式:0551-6445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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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競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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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2025年7月17日9:00始至2025年8月5日17:00止。
2.網(wǎng)絡連續(xù)競價自由報價期:2025年7月17日9:00始至2025年8月6日10:00止,自由報價期滿進入延時競價期,延時競價周期為18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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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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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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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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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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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底價(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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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證金(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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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停保場部分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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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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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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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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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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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高新區(qū)彩虹路與火龍地路交口。
2.標的權屬情況:該標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為大證未分割,標的面積為委托方估算面積,僅供參考。標的無權屬糾紛,委托方將提供該處標的的權屬證明或租賃證明,方便承租人辦理相關證照。
3.標的場地暫無水電。承租人如需使用、接通、改造水電,須由承租人自行負責并承擔全部費用。
4.標的現(xiàn)場存在大量雜草,承租人自行清理并承擔全部費用,禁止使用焚燒等影響公交場站運營的方式清理雜草。
5.標的場地按現(xiàn)場道路分界,意向承租人須在參與項目前現(xiàn)場踏勘并向委托方咨詢了解確認關于具體場地位置、范圍,場地按現(xiàn)狀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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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賃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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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場地的租賃用途為商業(yè)。承租人使用上述場地須符合場地設計用途和環(huán)保要求合法經(jīng)營,鑒于租賃場地位于公交場站內(nèi),禁止從事干擾公交場站正常運行的行業(yè)。綜合委托方場地業(yè)態(tài)管理要求,禁止存放化工類、易燃易爆類、有毒類等危險物品,禁止使用燃氣、石油液化氣罐,禁止“三合一”場所,禁止從事傳銷、詐騙、恐怖活動等違法活動。
2.承租人使用上述場地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預想的方案使用場地并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約的,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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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約保證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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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每6個月支付一次,租期內(nèi)租金無遞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項目無免租金裝修期。
2.履約保證金為首年6個月成交租金之和,成交人應在《成交確認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合同簽訂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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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意向承租人資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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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設立、有效存續(xù)的境內(nèi)企事業(yè)法人、其他組織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記不良行為記錄的,或被記不良行為記錄(以公布日期為準),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參與項目登記及競價:
(1)公告截止日前(含當日)6個月內(nèi)記分累計未滿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當日)12個月內(nèi)記分累計未滿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當日)18個月內(nèi)記分累計未滿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當日)24個月內(nèi)記分累計未滿25分的。
2.本項目不接受聯(lián)合體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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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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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應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現(xiàn)場踏勘出租標的,就出租標的相關情況主動向委托方咨詢,自行了解使用該場地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市政規(guī)定;完成登記的意向承租人都視同已實地踏勘出租標的,確認了標的位置、范圍、面積和現(xiàn)狀等并認可租賃要求,自愿承擔因上述原因導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
2.公告所列示的標的面積僅作參考,最終以標的實際面積為準。標的實際面積與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積不符的,不調(diào)整成交價格。出租面積之外的建筑物、附屬物(如道路、綠化、空地、停車場等)均不在出租范圍內(nèi),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諾及服務。
3.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履約期限內(nèi),不得轉租。
4.租賃期內(nèi),承租人需負責租賃場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租賃場地發(fā)生的水、電、通訊(網(wǎng)絡)、垃圾清運、物業(yè)管理、停車等相關費用。承租人須負責租賃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自覺接受、配合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5.租賃期內(nèi),承租人對租賃場地進行改造時,改造方案須經(jīng)委托方書面同意。如擅自改造,承租人應立即恢復原狀,給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租賃場地的改造費用及租賃期內(nèi)場地的維護費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6.租賃期內(nèi),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減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規(guī)及市政規(guī)定需要征遷或改造租賃場地而導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實際租賃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實際天數(shù)計算,多退少補。
7.合同期滿或終止時,承租人投入的改造部分無償歸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將租賃場地在合同終止后10日內(nèi)交還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補償要求。
8.承租人應在《成交確認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與委托方簽訂租賃合同。逾期不與委托方簽訂合同的,委托方有權取消其成交資格,并報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diào)查處理。
9.成交人在合同簽訂前不得以任何形式發(fā)布對標的場地轉租、分租或出借等相關廣告信息,否則視同涉事轉租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委托方有權取消其成交資格;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扣除雙方交易服務費后,余款轉至委托方指定賬戶。
10.其他未盡事宜詳見本公告附件《場地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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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的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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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采取網(wǎng)絡連續(xù)競價,最高報價者得的方式確定承租人,最終成交結果以結果公告為準。
注:最高報價是指不低于公告底價的最高報價,由于系統(tǒng)故障或競價系統(tǒng)信息與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終止)項目造成競價中止(終止)時的最高報價不作為本項目最高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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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參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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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庫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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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項目對意向承租人的資格要求,并完成市場主體庫登記注冊的方可參與本項目登記。具體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為企事業(yè)法人、其他組織的,須憑借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fā)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簡稱CA),直接登錄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tǒng)(網(wǎng)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為自然人的,點擊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tǒng)(網(wǎng)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務服務網(wǎng)統(tǒng)一認證中心登錄”。
具體流程參見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wǎng)站(網(wǎng)址:https://ggzy.hefei.gov.cn)“辦事指南”-主體庫登記-《市場主體庫登記服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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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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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主體庫登記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錄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tǒng)(網(wǎng)址:https://www.hfztb.cn),進入后選擇點擊“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電子交易系統(tǒng)”;頁面跳轉至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電子交易系統(tǒng)后,點擊左上角的“產(chǎn)權交易”欄目,在列表中選擇有意向的標的點擊“我要參與”,再點擊“項目登記”提交登記申請,意向承租人可選擇一個或多個項目分別進行登記。
2.登記申請時填寫的交易保證金交款賬戶須與意向承租人實際交納交易保證金的銀行賬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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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證金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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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登記成功后,須通過項目登記時填寫的己方賬號以轉賬的方式匯入項目對應賬號足額的交易保證金。不得通過現(xiàn)金匯款方式交納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賬戶信息如下:
2.交易保證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須登錄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電子交易系統(tǒng)點擊“保證金查詢”查看交易保證金支付狀態(tài)。若顯示“未支付”,可點擊查詢按鍵刷新支付狀態(tài)。若刷新后交易保證金支付狀態(tài)仍顯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時聯(lián)系技術支持電話(0512-58188516)進行反饋。
注意事項:交易保證金支付以到賬時間為準,意向承租人須確保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公告截止時間前到賬,網(wǎng)上登記系統(tǒng)將在到達公告截止時間時自動關閉。如因賬號錯誤、交易保證金數(shù)額不足、交易保證金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到賬、現(xiàn)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記及競價成功,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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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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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保證金狀態(tài)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點擊“進入競價系統(tǒng)”參與競價活動。
2.競價規(guī)則詳見《網(wǎng)絡連續(xù)競價須知》(本公告上傳附件1)。
3.本項目標的每輪加價幅度:500元或其整數(shù)倍。
重要提示:請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瀏覽器登錄競價系統(tǒng),否則可能導致異常。鑒于互聯(lián)網(wǎng)環(huán)境可能存在的時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應盡量在自由報價期內(nèi)充分報價,在延時競價期內(nèi)及時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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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須在公告期內(nèi)完成注冊、登記及交易保證金交納手續(xù),因未在規(guī)定時間完成上述手續(xù)造成無法參與競價的,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上述注冊、登記及競價等具體操作流程詳見《產(chǎn)權交易操作手冊》(本公告上傳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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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價結束后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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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公告及《成交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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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競價結束且無異常情況,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將在網(wǎng)站上發(fā)布結果公告。
2.結果公告發(fā)布后,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將通過電子交易系統(tǒng)向成交人發(fā)出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發(fā)出即視為送達;成交人請登錄電子交易系統(tǒng)領取成交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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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證金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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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簽訂生效后,承租人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的剩余款項可轉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結果公告發(fā)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原額原途徑返還(不計息)。
2.交易保證金只退還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賬戶。因收款人與意向承租人名稱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證金無法退還或遲延退還,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3.經(jīng)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diào)查認定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為,交易保證金不予返還,交易保證金扣除交易雙方交易服務費后,余款轉至委托方指定的賬戶。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成交資格或實現(xiàn)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間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和干擾其他意向承租人參與交易活動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放棄成交資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或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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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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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結果公告有異議,可自結果公告發(fā)布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提出異議,異議材料遞交地址: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徽州大道4872號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4樓,聯(lián)系電話:0551-66223705。
(一)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書面異議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1.異議人的名稱/姓名、地址、有效聯(lián)系方式;
2.項目名稱、項目編號、標的號(如有);
3.被異議人名稱/姓名;
4.具體的異議事項、基本事實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5.明確的請求及主張;
6.提起異議的日期。
異議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異議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異議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須攜帶授權委托書)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同時加蓋公章。
異議人需要修改、補充異議材料的,應當在異議期內(nèi)提交修改或補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異議的主體不是所異議項目競價人的;
2.異議材料不完整的;
3.異議事項含有主觀猜測等內(nèi)容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4.異議事項已進入投訴處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三)若異議人對異議處理意見有異議,可在答復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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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務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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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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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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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時間內(nèi)至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項目負責人處查閱委托方向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提供的相關項目材料。上述材料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對出租標的的任何擔保責任。
2.對本項目公告內(nèi)容要求澄清或有異議的意向承租人,應于公告截止日前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遞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對本公告進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將在網(wǎng)站上及時發(fā)布(網(wǎng)址:http://www.aiai88.cn、https://www.haee.com.cn),該公告內(nèi)容為租賃公告的組成部分,對意向承租人具有約束力。意向承租人應主動上網(wǎng)查詢,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不承擔意向承租人未及時關注相關信息的責任。
4.在公告截止時間前,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可以視具體情況,延長公告截止時間,并在網(wǎng)站上發(fā)布變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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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聯(lián)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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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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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張工;聯(lián)系電話:159551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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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庫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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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010-86483801轉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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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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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萬工,聯(lián)系電話:0551-66223703、66223178(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徽州大道4872號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資源交易集團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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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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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0512-5818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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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詢,務必首先認真閱讀本項目公告,并針對具體條款進行咨詢。本公告為本項目唯一法定文書,一切解釋以本公告為準。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釋權歸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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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標的所在位置(僅供參考,以實地踏勘為準)
圖二:標的航拍圖(僅供參考,以實地踏勘為準)
合肥市產(chǎn)權交易中心
附件:
場 地 租 賃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場地租賃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租賃場地的地址、面積、用途
場地坐落于 ,租賃面積: m2,租賃用途: 。
乙方使用租賃場地須符合場地設計用途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預想的方案使用場地并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約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二條:租賃期限
場地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 年整。
第三條: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為人民幣 (¥ 元),乙方應在合同簽訂前將履約保證金支付給甲方,甲方出具履約保證金收據(jù)。如乙方承租期間無違約情況發(fā)生,該保證金在租賃期滿后退還乙方(不計息);如乙方發(fā)生違約行為,則違約金將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合同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及時結清承租期間應承擔的租金及各項費用(含違約金),否則此類款項將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第四條:場地租金、交納方式、交納時間
1.年租金為人民幣 (¥ 元),租金每6個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應在下一個使用期開始20日前向甲方支付。
2.乙方將租金繳至甲方指定的賬號,合同期內(nèi)如甲方需要變更租金結算賬戶,應及時將變更后的賬戶書面通知乙方。
第五條:場地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約保證金及首期租金并簽訂合同后,應于10日內(nèi)將租賃場地交付給乙方,自乙方接手場地起開始計算租期。乙方未及時付清應付款項的,甲方有權拒絕交付場地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實際租賃期不進行順延,由此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2.甲方原因推遲交付場地,則將租賃終止時間進行等長時段的順延,實際租期保持不變。
3.甲方交付租賃標的時應保證租賃標的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招租時另有約定的除外),《租賃場地現(xiàn)場交接清單》經(jīng)雙方交驗簽字并移交后視為交付完成。
第六條:場地收回
1.租賃期滿或租賃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須在租賃期滿或租賃合同解除后10日內(nèi)無條件將場地歸還甲方。如若乙方還未撤離,占用費將按照原合同租賃費結算并據(jù)實支付。
2.乙方交還場地時應場地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完好狀態(tài),租賃期內(nèi)乙方添置的可移動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對于改造后不可移動的建筑和設施設備,須按照當時的狀況完好無缺地移交給甲方。
3.對于該場地內(nèi)乙方未經(jīng)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4.甲乙雙方現(xiàn)場驗收交接后在《租賃場地現(xiàn)場交接清單》上簽字,甲方收回場地。
第七條:場地改造
1.場地租賃期間,乙方因經(jīng)營需要對租賃場地進行改造的,所需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場地進行改造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改造中不得破壞或改變甲方與相鄰產(chǎn)權人的產(chǎn)權界限,否則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和引起的產(chǎn)權糾紛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監(jiān)督改造施工過程,并有權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見。
2.如乙方因經(jīng)營需要對安全、消防、水、電、通信等基礎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或升級的,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進行,改造升級的施工由乙方負責,所需各項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設施改造升級后不可移動的部分應在租賃結束后完好無償?shù)匾平唤o甲方。
3.在場地設施、設備改造過程中,乙方必須加強施工現(xiàn)場管理,施工過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及經(jīng)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對乙方進行場地設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經(jīng)濟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場地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據(jù)。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辦理經(jīng)營證照所需租賃證明等相關材料。
3.甲方按現(xiàn)狀提供租賃場地現(xiàn)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擔合同期內(nèi)此類設備的檢測、維修、使用、監(jiān)管等義務,租賃期內(nèi)此類設備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在租賃期限內(nèi),甲方如以出售、贈予、互易、出資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變更租賃場地的產(chǎn)權,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
5.甲方應保證租賃場地無產(chǎn)權糾紛,如有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關責任,如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九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經(jīng)營項目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并根據(jù)主管部門的要求辦妥相關環(huán)評、消防備案及經(jīng)營證照等相關手續(xù)。
2.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及承擔各項費用,租賃期間該場地產(chǎn)生的水費、電費、衛(wèi)生費、電話(網(wǎng)絡)費、電視收視費、供暖費等各項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使用租賃場地前應對所租場地現(xiàn)狀及安全等是否滿足自身生產(chǎn)維修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并對生產(chǎn)維修的安全管理承擔全部責任,無論給自身或甲方造成安全損害的均由乙方承擔責任。鑒于甲方有相鄰部分場地仍在使用中,故未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進入甲方生產(chǎn)區(qū)域。
4.乙方負責合同履行期內(nèi)場地日常維護管理、安全、消防、門前三包等事項并承擔產(chǎn)生的相應費用。
5.乙方負責場地附屬設施、設備使用期間的安全檢測、維護保養(yǎng)、故障維修等事宜,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如因乙方對設施、設備使用不當或監(jiān)管不當所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其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6.乙方應按照消防部門要求配備齊全并及時更新消防設施設備,應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甲方及上級部門對租賃場地內(nèi)安全消防設施進行工作檢查時,乙方應予以配合,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安全隱患等問題應及時整改。
7.乙方在日常經(jīng)營時應協(xié)調(diào)好與其他業(yè)主之間的關系,同時應避免損害甲方的權益。
8.租賃期內(nèi)如甲方出售場地產(chǎn)權,則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租賃期內(nèi)該場地所有權發(fā)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仍具有法律效力。
9.乙方接收場地后,其場地、附屬設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環(huán)保責任均由乙方承擔。期間如發(fā)生因乙方經(jīng)營違反安全生產(chǎn)消防規(guī)定、消防器材配備不齊全、安全管理混亂且不予整改的或對于突發(fā)安全消防事件處置操作失當而造成經(jīng)濟財產(chǎn)損失的,視為乙方重大違約行為,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及法律后果,同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xié)議。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公告及有關承諾簽訂本合同,不得擅自變更。甲、乙雙方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èi)容的其他協(xié)議。對任何因雙方擅自變更合同引起的問題和合同風險由雙方自行承擔。
(二)因甲方單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對乙方改造部分在進行專項評估后進行補償。
(三)因乙方單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賃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間因經(jīng)營需要所實施的改造部分,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補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實際承租時間結算租金及各項費用,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互不進行任何經(jīng)濟補償,甲方對于乙方承租期間的改造部分不進行任何形式的補償。如果政府部門、拆遷單位對于場地的改造部分進行專項經(jīng)濟補償,則該項改造補償款為乙方所得;如政府不補償?shù)?,甲方亦不補償且不違約。
1.該場地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場地拆遷范圍的。
2.因場地所在地段整體性商業(yè)開發(fā)等需要拆除該場地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場地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相關損失的。
4.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上述第1、2、兩種情況甲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nèi)交還場地。
(五)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場地,責令乙方限期清場搬離,此類情形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乙方承租期間所實施的改造部分不進行任何補償:
1.擅自將該場地轉租、轉讓或轉借給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10日的。
3.欠繳各項費用(含水電費)達叁仟元(¥3000.00元)的。
4.利用該場地從事違法活動的。
5.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處理好鄰里關系導致甲方被投訴、起訴或陷入其他爭議、糾紛的,以及有其他損害甲方利益行為的。
發(fā)生以上1、2、4、5點情形或政府拆遷征收乙方拒不及時撤出交還場地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全部履約保證金。
第十一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場地,每延遲一天按延遲的時間對租賃期限做相等的順延。
2.租賃期內(nèi),甲方因非本合同第十條第(四)(五)點原因單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三個月租金總額。
3.如因該場地的產(chǎn)權糾紛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評估損失并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乙方違約責任
1.未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對該場地進行改造施工中破壞附屬設施設備、產(chǎn)權界限的,乙方除需對損壞部分進行維修復原外,還需賠償甲方實際損失。
2.租賃期內(nèi),乙方因單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三個月租金總額。
3.租賃期內(nèi)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租金,除須補交租金外,每遲付一天應按500.00元/天標準承擔違約金;超過1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場地;乙方不交房的,甲方同時有權沒收全部保證金。
4.租賃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清場并返還甲方場地的,除須按最后一期租金標準補交延遲交房時間段內(nèi)的租金外,每延遲一天還應按500.00元/天標準承擔違約金;超過10天的,甲方同時有權沒收全部保證金。
5.乙方承租期內(nèi)發(fā)生的違約金均直接從乙方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繳納。
第十三條:特別約定
1.乙方接收場地后,該處租賃場地、附屬設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責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擔。租期內(nèi)如果發(fā)生因乙方經(jīng)營違反安全消防規(guī)定、消防器材配備不齊全、安全管理混亂且不予整改的或對于突發(fā)安全消防事件處置操作失當而造成經(jīng)濟財產(chǎn)損失的,則視為乙方重大違約行為,乙方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及法律后果,同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2.場地交付后,乙方可根據(jù)自身情況自行購買相關財產(chǎn)保險,對因場地盜竊、火災、水災、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財產(chǎn)損失,甲方不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1種方式處理:
1.向合肥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經(jīng)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簽訂地點:和平路272號。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zhí) 份,乙方執(zhí) 份。
賬戶名稱:合肥公交集團有限公司
賬號:1302010709004600117
開戶銀行:工商銀行和平路支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公民身份號碼/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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