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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項目名稱:合肥市排水管理辦公室車輛租賃
原項目編號:2016FFCZ4119
原公告日期:2016年12月08日
二、公告內容(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排水管理辦公室車輛租賃項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排水管理辦公室車輛租賃”項目(項目編號:2016FFCZ4119)答疑公告如下: 1、針對招標文件第六章(采購需求)第四條第2款“購置價不低于7萬元的同類型及以上級別的車輛”的要求,因同一款車購置價格受采購渠道及采購數量影響較大,是否可以以車輛購置稅發(fā)票中所列計稅價格作為認定標準? 答:可以。 2、針對招標文件中本項目技術分評分標準第2項“為本項目服務車輛”的相關內容,投標文件中所提供滿足采購需求要求的車輛是否為可以理解為本項目最終簽約車輛,中標后不得進行調換? 答:可以理解為本項目最終簽約車輛。在項目履約期間,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換車輛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進行調換,但調換后的車輛應滿足本次招標文件對租賃車輛的要求。 3、第三章投標供應商須知一總則中第2.8條“除非本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業(yè)績系指符合本招標文件規(guī)定且已服務完畢的與最終用戶(“最終用戶”系指合同項目的建設方或由建設方確定的承包方)簽訂的合同及招標文件要求的相關證明”。 請問符合本招標文件規(guī)定正在進行服務的與最終用戶(“最終用戶”系指合同項目的建設方或由建設方確定的承包方)簽訂的合同,能否在業(yè)績里體現? 答:本項目投標供應商資格和評分細則中要求的業(yè)績系指符合本招標文件規(guī)定且已服務完畢(或正在服務)的與最終用戶(“最終用戶”系指合同項目的建設方或由建設方確定的承包方)簽訂的合同及招標文件要求的相關證明。 注:此公告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請投標人及時下載。 聯系方法: 單位:合肥市政府采購中心 地址: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南京路2588號(徽州大道與南京路交口) 項目聯系人:劉工
電話:0551- 66223922、66223748 傳真:0551- 66223684 合肥市政府采購中心 2016年12月21日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